5月25日,记者从江西省水利厅获悉,近日,江西省河长办公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指导意见》明确,按照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鄱阳湖、长江江西段等7条流域,分流域分区域建立河长湖长和检察长协作机制,各主要河流(湖泊)的河长(湖长)、检察长分别由流经市、县(市、区)的市长、县长和检察长担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各项措施和任务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作用,密切全省检察机关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河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更好地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指导意见》还指出,“河长湖长+检察长”的协作机制主要包括协同领导、信息共享、办案协作、联合工作、日常联络等5项机制,通过工作机制的建立和落实,实现重点工作协同推进、重要案件协同督导、重要工作信息互相通报、执法办案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交移送、调查取证协同协作、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有效衔接、联合督办和专项整治、联合督促整改、开展交流和研判、组织人员交流、共同做好日常宣传总结等。
“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建立,将密切全省检察机关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河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促进各级河长湖长和有关责任单位履职尽责,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