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生态环境、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近日联合印发《衡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计15条,主要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启动情形、损害案源、证据收集、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公益诉讼、赔偿方式、替代修复地点、替代修复方式、修复效果与评估、赔偿金管理等内容。
《办法》明确了“持续一周以上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情形;拓展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等线索发现渠道;完善了“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的鉴定评估方式;创新了涉刑案件,公、检、法机关与赔偿工作部门的协同办案机制。
《办法》是河北省首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将为衡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严密的制度保障,将进一步推进改革工作在衡水全面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