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日前正式印发《辽东湾湾长制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全面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据悉,辽宁省将构建省、市、县(市、区)三级湾长与乡镇(街道)巡查员队伍相结合的组织体系。
据悉,辽东湾湾长制实施范围为大陆岸线向海一侧至沿海各市海域管理外边界,向陆一侧至500米范围,包括大连(渤海海域)、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五市。《方案》明确,辽东湾总湾长由省长担任;市、县(市、区)湾长原则上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跨县区海湾湾长由市级湾长担任。省级湾长每半年至少巡湾一次;市、县(市、区)级湾长每季度至少巡湾一次;乡镇(街道)建立巡查员队伍,每月全覆盖巡查一次,主要对排污口、海洋垃圾、海面油污、采挖海砂、垃圾倾倒、围填海活动、偷猎偷捕、私搭乱建等进行日常巡查,推动形成末端常态化网格管理。此外,为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辽宁还鼓励占用海岸线及海域进行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的石化、核电、港口、修造船厂等重要工业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民间湾长。
为确保湾长制有效运行,《方案》明确,省、市、县(市、区)三级设立湾长制办公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14个单位为湾长制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