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方案

   日期:2021-02-20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     浏览:1527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广东省发改委和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方案》,根据方案,到2023年,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明显提升。城市清污分流和市政雨污管网...

近日,广东省发改委和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方案》,根据方案,到2023年,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明显提升。城市清污分流和市政雨污管网混错接改造更新取得显著成效。县级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和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六河流域内城市、缺水城市和其他水环境敏感区域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升。

详情如下: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发改资环函〔2021〕14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生活污水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234号)要求,为加快补齐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短板弱项,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方案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关于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解决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矛盾,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短板,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提升设施处理效能为导向,以加快补齐设施短板为抓手,完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明显提升。城市清污分流和市政雨污管网混错接改造更新取得显著成效。县级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和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六河流域内城市、缺水城市和其他水环境敏感区域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升。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效能弱项。按照“摸清本底、系统谋划、定量决策”的原则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各县级及以上城市应尽快摸清城市各类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设施服务人口、人均污染物排放强度等基础数据,开展生活污水系统入流入渗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方案,确保完成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考核任务。现有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开展“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明确整治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本地区“十四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以落实。到2023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效能明显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要稳步提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力争达到国内南方地区城市先进水平;粤东西北县级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力争达到国内南方地区城市平均水平。

(二)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将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作为补短板重中之重,加快实现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新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合理规划建设服务片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确保生活污水收集能力。加快补齐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等管网短板。积极推进建制镇收集管网建设。按照“管网建成一批、污水接驳推进一批”原则,加快生活污水管网建设、竣工验收及联通。加快管网排查检测,逐步推进雨污分流,全力推进清污分流,强化管网混错漏接改造及修复更新。加快淘汰砖砌井,推行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优先选用球墨铸铁管、承插橡胶圈接口钢筋混凝土管、钢管等管材,提升管网建设质量。到2023年,城市清污分流和市政雨污管网混错漏接改造更新取得显著成效,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明显提升。

(三)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资源化利用。新建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广州、深圳、惠州、湛江、韶关市等省内大中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可适度超前。广州、深圳市要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六河流域内城市、缺水城市和其他水环境敏感区域要积极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广再生水用于市政杂用、工业用水和生态补水等。因地制宜推进合流制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建设,积极探索推进初期雨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23年,县级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处理需求,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四)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在污泥(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减量化处理基础上选择适宜的处置技术路线。污泥处理设施建设要纳入本地区“十四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及以上城市要全面推进设施能力建设,县城和建制镇可统筹考虑集中处置。限制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加快压减污泥填埋规模。将垃圾焚烧发电厂、燃煤电厂、水泥窑等协同处置方式作为污泥处置的补充。推广污泥经减量化处理、无害化处置满足相关标准后,用于土地改良、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园林绿化和农业利用。到2023年,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县级市及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进一步提高,污泥资源化利用占总处理量比例明显提升。

(五)推动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机制改革。开展全省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设施摸底排查。地级及以上城市依法有序建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并定期更新,建立5—10年的检测评估机制;广州、深圳市率先构建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智能化管理平台并动态更新,建立3—5年的检测评估机制;鼓励县级市和县城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并定期更新,满足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应急等工作需要,提升市政排水设施动态化、精细化、信息化运维管控水平。加快建立完善城市排水系统“厂网一体化”管理机制,积极推广“厂网河一体化”,逐步统筹至由统一部门(公司)负责厂、网、泵站等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初步构建按照入厂污染物总量付费机制,新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建立按照入厂污染物总量付费机制,鼓励既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推动按照入厂污染物总量付费机制改革。到2023年,初步构建“厂网一体化”管理机制和按照入厂污染物总量付费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推进项目实施。按照中央部署、省级统筹、市县负责的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全省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做好与有关规划、方案的衔接,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加快推进补短板强弱项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项目的督促指导。市县是第一责任人,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加快项目谋划和储备,按照《实施方案》及我省工作方案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本地区“十四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对辖区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短板弱项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确定工作目标,提出设施建设需求,制定滚动项目清单和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建设时序,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各地要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列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认真加以落实。

(二)完善收费政策,保障设施运行。各地应合理制定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逐步构建覆盖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污泥处置全过程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尚未调整至国家要求最低收费标准的地区应尽快调整到位;鼓励已调整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实现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地区,结合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进一步提高收费标准并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完善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加大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及财政补贴资金。鼓励各地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以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

(三)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融资渠道。各地要设计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确保资金投入与本地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项目建设计划以及本地区“十四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相衔接。要做好项目储备和项目滚动计划管理,适时按照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部署,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各市县要量力而行,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有序推广PPP模式。推广不同盈利水平项目打包,鼓励国有企业发挥技术、资金、管理等优势参与建设、运营,履行社会责任。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四)强化监督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各地要积极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全流程监管能力建设。对进入市政生活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废水进行排查,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生活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排水许可并确保达标排放。加强管材产品质量监管,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管材产品行为。加强施工质量监督,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督促检查,建立科学合理的检查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借助网站、新媒体、手机客户端等媒介,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向公众开放;设立公众举报电话,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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