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意见

   日期:2021-02-19     来源:天津日报     浏览:1338     评论:0    
核心提示:天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

天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市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快建设美丽天津,根据《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动员激发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坚持全民共治,凝聚工作合力,压实硬责任、严格硬指标、强化硬措施,坚持综合施策,强化源头治理,突出依法治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完善行政、经济、法律、科技政策措施,为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天津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强化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治体系、科技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完善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生态文明制度更加完善、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支撑保障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

二、健全党政领导责任体系

(一)完善市负总责、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完善市委、市政府环境治理总体责任落实机制,调整充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能,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统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制度安排、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持续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组织开展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市领导联系点制度,深入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各区党委和政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责任,及时研究部署城乡环境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统筹做好监管执法、资金安排、市场规范、宣传教育等工作。坚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和湾长制,推广实施田长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专职网格员制度。

(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机制。制定实施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以及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制定考核方案,明确各区、市级有关部门年度目标指标任务,精简整合相关专项考核,统一实施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市级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开展市级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探索研究区级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法,定期评估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修订完善《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查工作机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设立常态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围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开展例行督察,加强专项督察,严格督察整改。进一步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机制,强化问题排查,强化监督帮扶,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健全企业主体责任体系

(一)加快推进绿色生产制造。坚持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功能定位,强化源头治理,逐步提高标准,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建立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税收)污染排放强度控制制度,强化清洁生产审核,逐步推动重点行业工艺升级、技术创新,加快实现生产方式绿色化。全面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绿色产品认证,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行动,推动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生产、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二)着力提高治污能力水平。建立完善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落实督查检查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建设、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做好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和量值溯源,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完整、有效,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

(三)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全面落实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推动环境监测、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四种设施向公众开放。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公众开放,接受社会监督。

四、健全全民行动体系

(一)提高民众生态环保意识。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广泛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思想理念、法律法规、科学知识,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引导民众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好世界地球日、环境日、森林日、海洋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大环境保护公益广告宣传力度,鼓励生态文化作品创作和环境教育基地创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态文化需求。

(二)广泛开展绿色生活行动。全面落实《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积极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等创建行动,引导民众自觉摈弃落后的生活习惯,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立完善垃圾分类制度和激励机制,加快推进垃圾分类。

(三)强化社会监督公众参与。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公众监督、督促办理、举报反馈机制,持续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88908890”便民专线监督举报渠道,完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坚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制度,加强新闻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生态破坏问题、环境污染事件、环境违法行为。

(四)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少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规范约束行业污染排放、污染治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制定实施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工作方案,支持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充分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

五、完善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一)强化环境污染源头预防。深入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编制实施自然保护地规划,强化空间开发利用、重大项目布局的规划环评,持续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红线勘界定标,编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和环境准入清单。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深入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完善突发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二)全面推行排污许可管理。坚持远近结合,分阶段建立实施基于排放总量控制、行业先进排污水平、环境容量控制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推进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有机融合。在重点流域、大气污染重点行业,探索推进排污权交易。建立工业园区单位面积、重点行业单位产品污染排放强度监测评估体系,精准推动污染物总量减排。

(三)创新环境执法监管模式。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细化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制定执法“正面清单”,统一规范执法行为,推进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统筹市、区两级执法检查,避免重复执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模式,依托在线监控、遥感检测等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精准性。严格依法审慎使用停产整治、限制生产等强制措施。

(四)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构建完善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生态状况、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全面提高生态环境监测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高生态环境分析评价能力,加强环境质量预测预报预警。

六、完善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一)规范环境治理市场秩序。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平等对待各类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建立对环评报告编制、环境检测服务、环境污染治理等企业的监管评估制度,健全惩戒、退出机制,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二)创新环境污染治理模式。研究制定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措施,开展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开展乡镇(街道)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积极推行环保管家服务,探索推行“保险+服务”模式,提高企业污染治理水平。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治理工业污染场地。

(三)健全价格收费调节机制。坚持“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探索推行区、乡镇(街道)财政和村集体补贴、农户付费的农村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健全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建立完善钢铁、水泥、化工等高耗能重污染行业差别化水价电价制度,加快推行超定额用水、用电累进加价。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

(四)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落实国家政务诚信建设要求,建立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依托“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制定环保信用评价实施方案,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监管。落实国家环境违法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五)加强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统筹考虑各区环境治理财政需求,明确市、区两级环境治理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制定实施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农业投入结构调整优化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完善大气、水环境质量排名奖惩机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完善企业环境保护“领跑者”制度,开展企业绿色发展评级,创新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服务,在环境保护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

七、完善环境治理法治体系

(一)完善环保地方立法。坚持依法治污,全面梳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加强与国家法律法规衔接、保持统一,制定修订噪声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管理等条例,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扬尘、农业面源、固体废物等方面地方性法规。

(二)完善环保标准。结合天津市生态环境状况,统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修订一批大气、水等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系统谋划、超前研究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分阶段设定排放限值,稳定社会预期,健全标准实施评估机制。

(三)强化司法支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完善信息共享、证据收集、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强制执行等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在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设立工作组,联合查处侦办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鼓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有关案件,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庭建设,统一生态环境案件受案范围、审理程序,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八、完善环境治理科技体系

(一)加强生态环境基础研究。设立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研究专项,聚焦节能减排降耗、生态修复、污染来源解析等领域,开展基础性、跟踪性、战略性、创新性研究,加强PM2.5、O3(臭氧)协同治理技术攻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分析评估,推进科学治污、精准治污。

(二)建设智慧生态环境平台。构建生态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数据库,推动经济社会、污染排放、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等信息互联互通。全面对接天津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形成生态环境数据一本台账、一张网络、一个窗口。推进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数字化技术在污染防治、执法监管、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

(三)强化环境保护产业支撑。通过发布技术名录、推广示范工程等方式,鼓励支持环境治理企业关键治理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首台(套)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动环境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鼓励环境治理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全国环境治理、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九、强化组织实施

各区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发展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主办,负责统筹谋划、调度推进、组织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和政策支持,市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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