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委、省政府近日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省委、省政府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市州党委和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保督察。
《办法》以党内法规形式对标对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明确省生态环保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以及“回头看”、专项督察和日常督察,实行规划计划管理;成立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审计厅和省人民检察院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
《办法》明确,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具体生态环保督察任务。建立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省直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督察人选库,督察组成员将从督察人选库中随机选取,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
根据《办法》,湖南省级生态环保例行督察以及“回头看”的对象包括市州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省属企业;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例行督察的其他单位。原则上在每届省委任期内,应当对有关督察对象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