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水务局获悉,日前,本市修订《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对行政主管部门、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职能、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表述、再生水使用方向等进行调整,更好规范本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全面提高再生水利用水平。
《办法》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由再生水运营单位负责。具备再生水供水条件且水质符合用水标准的城市杂用水、工业生产用水、环境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农业用水应当本着达标安全的原则优先使用再生水。
《办法》要求,再生水运营单位因设备改造、维修、更新或者再生水生产工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向用户供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前48小时告知用户暂停供水时间,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恢复供水。
近年来,本市通过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再生水利用,推动满足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工业生产、城市杂用、景观环境以及河道生态补水等领域使用再生水。截至目前,全市再生水利用率已达到40%以上,提前完成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的2020年本市达到30%利用率的目标,提前完成《天津市再生水利用规划》中2020年达到40%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