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4日,在“2020(第五届)供水高峰论坛”的现场,E20供水研究中心高级行业分析师陈娅发布了《2019年全国75个城市(地区)水价专题报告》,报告数据更新截至2020年1月1日,相较于去年的《2018年全国65个城市(地区)水价专题报告》有了全面升级!下面就让小编带您简单回顾一下报告发布环节相关内容。来源:E20供水圈层
发布水价专题报告的目的
水价机制改革迎来关键机遇期。国家愈发重视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水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水价是平衡人们的合理用水的有效经济杠杆。
供水迈入了高质量发展的阶段,再加上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服务到终端等工作正在各地紧锣密鼓地进行,这意味着供水行业服务品质在提升、服务范围在拓宽、服务链条在延伸,那么水价也将包含更多的内容,内涵也更加丰富。
水价作为供水企业主营业务的最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加之供水行业正面临市场化改革,如果水价机制不尽快理顺,将会对整个行业的运营效率以及管理水平带来影响。疫情也给供水行业造成一定冲击,传统的水价改革道路受阻,需要探索更多创新路径。
此外,对于老百姓而言,水是必不可少的,水费是固定的日常支出,水价自然成为老百姓关心的热点话题之一。因此,E20水价改革研究中心对水价专题报告进行了全面升级,形成了《2019年全国75个城市(地区)水价专题报告》。
水价专题报告的用途
首先,报告涵盖了丰富的内容,可帮助供水企业快速地去了解行业整体现状、发展趋势以及具体水价信息,从而对行业和水价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其次,报告包含75个城市(地区)的详尽水价信息,方便各地的供水企业快速定位所在地的水价水平在75个城市(地区)中处于一个怎样的位置;最后,报告从行业发展角度出发,提供水价机制改革建议和未来趋势分析,对正处于或计划进行水价改革的地区,能够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理智、客观地看待水价
就目前的现状而言,无论是政府、公众还是供水企业,对水价问题都异常敏感,但是如果想要理顺水价机制,就更加需要我们理智、客观地看待水价,使得三方对水价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和共识。
毫无疑问的是,供水行业是民生行业,因此水价的公益属性是不可摒弃的。自来水不能完全地被商品化,公众的基本用水需求必须得到保障。但是与此同时,为了供水行业能够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持供水的公益属性,水价的可持续性也是需要确保的。很多国外发达国家和城市的水价定价原则都是“水价要包含全成本,并留出可供企业发展的合理盈利”,这点是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的,帮助我们寻找水价的公益性和可持续性之间的平衡。
水价专题报告包含哪些内容?
详见下图(绿底部分是相较于去年水价专题报告升级或新增的部分)。
在论坛上,陈娅截取了部分水价数据予以展示。最左边的一列是居民、非居民和特种行业三类用户的基本水价、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和终端价格的分布情况。可以明显地看到,特种行业的水价分布区间较大,各类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区分度较小。
中间一列是三类用水的基本水价分布的情况,从中可以看出,居民第一阶梯基本水价集中分布在1.5元/立方米-2元/立方米,占比52%;非居民基本水价集中分布在2元/立方米-3元/立方米,占比51%;特种行业基本水价集中分布在4元/立方米-8元/立方米,占比40%。
最右边是居民第一阶梯供水价格与污水处理费的详情柱状图,经过初步估算,供水价格在终端水价当中占比平均为66.7%。
疫情对水价的影响
2020年2月,工信部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随后,各地政府在此基础上进行升级,决定临时下调用水价格,以助力企业渡过难关,尽量减弱因疫情产生的负面经济影响。从实施范围看,大部分地区仅对工业用水户下调水价,还有部分地区的实施范围为一些特定行业(如住宿业、餐饮业等)或企业(多为中小微企业),少部分地区的实施范围为全部非居民用水户,还有个别地区对居民用户实行水价减免政策。从调价幅度看,大部分地区的用水价格的临时下调幅度为10%,部分优惠力度较大的地区,临时下调幅度可达20%。从执行时间看,大部分地区从2月份开始执行自来水价格优惠政策,结束日期多为3、4月份。但随着疫情的全球性蔓延,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迫切要求,部分地区陆续将执行自来水价格优惠政策的时间延长至6月份甚至年底。
基于数据层面总结出的一些问题与结论
01
基本水价整体偏低
居民第一阶梯、非居民、特种行业的基本水价平均值分别为2.06元/立方米、3.10元/立方米、10.44元/立方米。2018年居民人均年生活用水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2018年工业用水总额占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0.4%,相比于世界公认的合理水平(1-3%)仍存在一定距离。
02
不同用户种类,水资源费/税的的区分度比较小
水资源费的征收,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污染。但是超过一半的城市(地区),三类(居民、非居民、特种行业)水资源费/税标准完全一致,并没有因为用水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分,这其实没有充分反映出水资源的珍贵性,也不利于节约用水。各地可以从用户承受能力、用水特性等方面综合考量,制定具有差异性的水资源费/税。
03
阶梯水价水量基数增量设置不够合理
为方便理解,陈娅首先对水量基数增量进行了解释:“假设一个城市设置每户4人及以下的家庭第一阶梯水量基数为0-160立方米,第二阶梯为160-240立方米,第三阶梯为240立方米以上。那么对于5人家庭而言,可以申请增加阶梯水量基数,常规操作是每一阶梯水价基数均可增加X立方米,这个X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水量基数增量。”
就调研发现,X存在大于、等于和小于原人均水量基数三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当一个4口之家多出一人时,因为有很多共同用水的部分,所以新增一人的用水量通常会小于原有人均用水量。因此X大于或者等于原人均水量基数的设置是不利于节约用水的,各地在制定阶梯水价方案细节时还需考虑周密一些。
04
污水处理费定价仍需完善
由于《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到“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所以各地居民、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分别为0.95、1.4元/立方米的情况均占到一半左右。
但是《通知》同时还提到“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而对于一些地区而言,0.95元/立方米、1.4元/立方米的居民、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并不能很好地覆盖成本,未来各地需要更加紧密地结合自身情况去测算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做出实际的定价。
05
调价周期普遍较长
在报告所覆盖的75个城市(地区)中,无论是基本水价还是污水处理费,均有城市已经超过10年未调整过,并且据E20供水研究中心的初步调研结果,大部分城市的水价超过5年未调整。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供水成本也在不断上涨,如果调价周期跟不上的话,就会加剧成本倒挂现象,导致供水行业健康发展受到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供水效率的提升。
原因与建议
总而言之,其实目前水价机制面临的问题可以总结为两点,即调不到位、调不及时,具体形成原因见下图。随后,陈娅还针对调不到位以及调不及时的问题给出了解决建议,并且表示如果想要将这些建议落地,则需要提升水价改革基础支撑体系。
图:调不到位、调不及时问题的形成原因
图:解决建议以及背后的基础支撑体系
本报告为纸质版,E20圈层企业、供水服务促进联盟成员企业可免费领取一本;非圈层企业需单独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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