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DB 5301/T 48—2020)于7月1日印发,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一般要求、出厂、贮存、运输、计量和检查、处理、处置,以及信息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管理。
详情如下: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处、昆明市滇池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雪、何伟、何佳、何咏、支国强、王珂、杨艳、毕定龙、张英、郭昉、张平、朱启凤、雷洪。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一般要求、出厂、贮存、运输、计量和检查、处理、处置,以及信息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2348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分类
GB/T 2348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用泥质
GB 2418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
GB/T 246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
GB/T 250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50125 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CJ/T 31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
CJ/T 340 绿化种植土壤
CJ/T 51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 稳定标准
DB 5301/T 4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利用技术规范
DB 5301/T 4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484及GB/T 5012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23484及GB/T 50125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
[GB/T 23484-2009,定义2.3]
3.2 污泥减量化
使污泥体积减小或污泥质量减少的过程。
[GB/T 50125-2010,定义3.2.139]
3.3 污泥贮存
将污泥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4 污泥处理
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一般包括浓缩(调理)、脱水、厌氧消化、好氧消化、石灰稳定、堆肥、干化和焚烧等。
[GB/T 23484-2009,定义2.4]
3.5 污泥处置
污泥处理后的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等。
注:改写GB/T 23484-2009,定义2.5。
3.6 污泥稳定化
使污泥得到稳定不易腐败,以利污泥进一步处理和利用的过程。
[GB/T 50125-2010,定义3.2.140]
3.7 污泥无害化
使污泥中病原菌和寄生虫卵数量减少的过程。
[GB/T 50125-2010,定义3.2.141]
4 一般要求
4.1 污泥处理处置坚持“安全环保、循环利用、节能降耗、因地制宜、稳妥可靠”的原则,以推进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为目标。
4.2 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依法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选择的处理处置工艺设备和生产工艺符合相关要求,并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污泥贮存、处理处置设施或者设备,污染防治能力应满足生产需要。
4.3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使监控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4 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遵循下列要求:
a) 建立保证污泥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操作规程;
2) 台账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3) 污染防治措施;
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b) 按照设计能力和处理处置工艺接收、处理处置污泥;
c) 按照 DB 5301/T 47 对项目开展监测。
4.5 从业人员应经培训后上岗,且应不定期对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4.6 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和处置实行同样式三联单管理,第一联为污泥产生单位留存,第二联为污泥运输单位留存,第三联为污泥接收单位留存。联单式样详见附录 A,印制时应明确标注每一联的用途。
5 污泥出厂
5.1 源头减量
5.1.1 新建、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宜选用可从源头上达到污泥减量化和稳定化的污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在可保证污泥减量化和稳定化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生物处理工艺。
5.1.2 出厂污泥含水率应≤80 %,宜通过技术改造或措施,使含水率满足后续处理处置的需求。
5.1.3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属工具制品、栅渣、浮渣和沉砂等异物进入污泥,出厂污泥的泥质应符合 GB 24188 的相关要求。
5.2 委托处理处置
5.2.1 污泥需委托处理处置的,应送往符合 4.4 要求的处理处置单位集中处置。
5.2.2 跨地级市以上行政区域转移污泥的,产生单位应当制定污泥转移计划,并上报污泥转出地和接受地污泥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转移数量;
b) 转移时间;
c) 运输路线;
d) 泥质监测报告;
e) 接受单位基本情况;
f) 接受单位处理处置方案。
5.3 泥质检测
5.3.1 污泥产生单位应按 GB 24188 对污泥泥质进行检测,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向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提供检测报告,并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检测的成分及频次如下:
a) 含水率每日检测一次;
b) pH、有机份每周检测一次;
c) 矿物油、挥发酚每月检测一次;
d) 总镉、总汞、总铅、总铬、总砷、总镍、总锌、总铜等重金属指标每季度检测一次;
e) 在厂内进行稳定化处理的,除上述成分外,还应每月检测一次粪大肠菌群、蠕虫卵死亡率等卫生学指标。
5.3.2 当污泥泥质超过处理处置方式规定的限值时,产生单位应连续三天对泥质相应指标进行检测:
a) 连续三天泥质检测均无超标时,污泥可继续沿用原处理处置途径;
b) 检测过程中发现泥质超标时,应立即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6 污泥贮存
6.1 贮存设施
污泥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都应设置贮存能力不低于3 d 额定产生量的贮存设施(本文件所指的贮存设施均包括贮存场所)。污泥贮存设施应符合GB 18599-2001中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要求。
污泥产生单位以临时贮存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临时贮存设施应符合GB 18599中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要求。
贮存设施建设应考虑易腐有机物的恶臭、甲烷、硫化氢、病原微生物等对环境的影响。
6.2 贮存限量
产生单位,贮存设施贮存量≥80% 时,应启动应急预案。
处理单位,贮存设施贮存量≥80% 时,应及时通知污泥产生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7 污泥运输
7.1 资质
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
7.2 工具
7.2.1 运输污泥应使用具有防水、防渗漏、防遗撒等功能的专用运输车辆,车辆宜挂设“污泥运输”标识。
7.2.2 当污泥含水率低于 60% 时,可选择渣土运输工具。
7.2.3 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7.3 时间路线
运输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期,运输路线及车辆停放应避开人群密集区。
7.4 污泥外运
承运单位应按照8.1的规定逐车过磅计重,并规范填写附录A给出的转移联单。
7.5 过程管理
7.5.1 运输单位应对运输过程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不应有下列行为:
a) 非特殊情况的停靠和中转;
b)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7.5.2 专用车辆应在污泥产生单位、处理处置场所清洁后出场,并妥善处理清洁产生的污染物。
7.5.3 非不可抗拒原因,运输污泥应在正常行驶路线所需合理时间内抵达贮存或处理处置场所。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污泥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做出报告。
8 污泥计量和检查
8.1 计量
污泥处理和处置单位均应配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准合格的计量称重设施,污泥计量采用二次计量方式,两次计量月均净重偏差应≤1.5%,计量方式如下:
a) 运输车辆进入污泥产生单位时,应先计量车辆皮重,完成污泥装载后返回过磅点再计量车辆总重;
b) 运输车辆到达处理处置单位后,应先计量总重,卸车后再次计量空车皮重。
8.2 检查
污泥产生单位宜对污泥运输车辆装运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可派员跟车到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查看如下情况:
a) 计量设备的合格情况;
b) 计量台账的管理情况。
9 污泥处理
9.1 基本要求
经处理后的污泥应满足污泥处置的要求。在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常规处理工艺基础上,根据污泥处置不同方式对应的泥质标准,从全生命周期充分考虑各种工艺路线的环境经济效益,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工艺。
9.2 处置方式及工艺
9.2.1 不同处置方式适宜的处理工艺可参考表 1。
9.2.2 污泥处理过程应配套除臭装置,臭气排放应符合 GB 14554 的规定。
9.3 处理工艺及要求
9.3.1 厌氧消化
污泥厌氧消化工艺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污泥消化上清液中含有的氮、磷,可作为液态肥。稳定性控制指标应符合CJ/T 510要求。
9.3.2 好氧消化
稳定性控制指标应符合CJ/T 510要求。
9.3.3 好氧发酵
好氧发酵工艺可利用剪枝、落叶等园林废弃物和砻糠、谷壳、秸杆等农业废弃及锯末、木屑、中药残渣等作为高温好氧发酵添加的辅料。稳定性控制指标应符合CJ/T 510要求。
9.3.4 石灰稳定
污泥拟用于生产水泥熟料、路基建材或填埋时,可采用生石灰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性控制指标应符合CJ/T 510要求。
9.3.5 热干化
采用污泥热干化工艺应与利用余热相结合,可利用污泥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热能、垃圾和污泥焚烧余热、发电厂余热或其他余热作为污泥干化处理的热源,不宜采用优质一次能源作为主要干化热源。
应对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爆炸、火灾等事故,采取必要预防措施。
9.3.6 焚烧
9.3.6.1 焚烧处理前宜将厌氧消化等作为前置工艺,进入污泥焚烧单元的污泥应先干化降低入炉水分;焚烧入厂泥质应满足 GB/T 24602 的规定。
9.3.6.2 焚烧宜选用下列方式:
a) 与垃圾焚烧厂合并建设;
b) 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
c) 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
9.3.6.3 污泥焚烧产生的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和运输。飞灰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危险废物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置。
9.4 管理
9.4.1 对用于不同处置途径的出厂泥质,应按照相关标准给出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向处置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9.4.2 应按照 8.1 的规定,对进出处理单位的污泥逐车过磅计重,并规范填写转移联单,信息缺失的接收单位可拒收。
10 污泥处置
10.1 基本要求
10.1.1 应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及未来的变化、辖区的土地资源及环境背景状况、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置方式。
10.1.2 污泥处置方式优先选择土地利用和建材利用,有条件的可以焚烧处置,污泥填埋仅作为应急补充途径。
10.2 土地利用
10.2.1 土地改良(含矿山修复)、园林绿化、林地利用、农用等,均应执行 DB 5301/T 41 给出的规定,用于矿山采空区填埋的,应符合 10.4 的规定。
10.2.2 土地利用前,处置单位应制定土地利用实施方案,并按 DB 5301/T 47 对施用场地的土壤重金属、土壤肥力和地下水本底值进行检测,施用场地土壤环境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用于农用地的,施用前土壤重金属含量不超过 GB 15618 给出的风险筛选值;
b) 用于建设用地的,施用前土壤重金属含量不超过 GB 36600 给出的风险筛选值;
c) 其他用地类型,施用前土壤重金属含量不超过 CJ/T 340 规定值的 80%。
10.2.3 土地利用后,处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 DB 5301/T 47 对实施土地利用地块的土壤、地下水等进行跟踪监测,同时还应对植物生长量和植物长势进行评价。持续监测时间不低于10 年,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施用的依据。
10.3 建材利用
10.3.1 用于水泥窑协同焚烧制水泥时,泥质应符合 CJ/T 314 的规定。
10.3.2 用于制砖时,泥质应符合 GB/T 25031 的规定。
10.3.3 泥质满足轻质建筑辅料制作工艺要求时,宜用于制作陶粒等材料。
10.4 填埋处置
泥质应满足GB/T 23485的规定。
10.5 管理
接收污泥时,应按照8.1的规定逐车过磅计重,并规范填写附录A给出的转移联单,信息缺失的接收单位可以拒收。
11 信息管理
11.1 资料管理
11.1.1 台账资料
11.1.1.1 污泥产生单位应建立管理台账,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台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污泥出厂量;
b) 出厂污泥含水率等泥质情况;
c) 污泥去向。
11.1.1.2 污泥处理和处置单位均应建立管理台账,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台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污泥来源;
b) 污泥入厂量;
c) 入厂污泥含水率等泥质情况;
d) 处理处置工艺;
e) 处理处置后的污泥或污泥产物的质量、去向。
11.1.2 转移联单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处理和处置单位均应将转移联单按编号顺序汇编归档,宜每月一册装订归档,保存期不少于5年。
11.1.3 监控资料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处理和处置单位均应保存污泥转入、转出的过磅监控资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车辆计量过磅情况;
b) 车辆出入情况。
11.2 信息管理
11.2.1 已建立信息平台的,应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进行管理,有条件可将纸质材料转化为电子文档,
并进行灾备;否则应同时保存纸质资料。
11.2.2 尚未建立信息平台的,应严格按照 11.1 的规定保存资料,并逐步实现电子转移联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