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低排放改造做得不到位,企业用电用水将被加价。这一推动绿色发展政策,近期在全省两大行业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决定,对全省钢铁、水泥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实行用电、用水加价政策。
自去年开始,河南省推动钢铁、水泥企业进行超低排放改造。为推动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减排,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精神,河南省出台了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
加价标准将按照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这三项达到要求情况而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用水不再加价;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05元;两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3元,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08元;三项均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6元,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1元。
对于有关企业,如何应对?
“这是河南省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更好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政策。”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处长邵丰收表示,政策的初衷还是促进企业加快绿色发展步伐,涉及的企业如果还没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就得加快改造了。完成改造的企业,可根据要求及时评估监测并备案。
据介绍,钢铁、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开展评估监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将评估监测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发改部门据此公布差别化电价、水价。对于新投产的钢铁、水泥项目,同样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