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3号,以下简称《方案》),从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等5个方面,界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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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的制定实施有利于促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意义重大。总体来看《方案》具有三大特色:
一是管理类事项由中央和地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事权和支出责任。
《方案》中管理类项目划分四个大类: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管理类事项由中央和地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事权和支出责任,事权范围具有明确边界,职责划分相对清晰,两者存在衔接之处,但基本无重叠交叉。
例如,“将国家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制定,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以上同样都是研究制定规划,事权性质相同,差异在于规划范围不同、影响程度不同。
除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以外,对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督察、环境影响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管理类事项,均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各自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是根据污染防治项目受益范围不同确定中央事权、地方事权、共同事权。
污染防治项目受益范围包括全国性的、跨区域性的和地区性的,中央和地方污染防治事权划分应与其受益范围相对称。全国性污染防治项目,应由中央政府负责;体现中央战略意图、跨区域的污染防治项目,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其他地方性污染防治项目,应由地方政府负责。
依据上述原则,《方案》将跨国界水体污染防治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以及重点海域、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
三是适度强化中央政府和地方更高一级政府对污染防治项目的支出责任。
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对属于中央并由中央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事权,原则上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地方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事权,原则上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即便完全由地方组织实施,原则上也要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方案》对于支出责任划分基本坚持了上述原则,但适度强化中央政府和地方更高一级政府对污染防治项目的支出责任。
例如,《方案》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这表明即使上述污染防治项目属于地方事权,但中央财政仍要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