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实践中,发生在地市级以下、金额不高、污染责任主体愿意主动赔偿的案件,往往因缺少基层赔偿权利人,无法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蹉商机制,影响被污染环境的及时修复。”全国政协委员宋青连续三年跟踪关注生态环境修复问题,今年她的关注点放在了基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根据磋商、调解或判决结果,由赔偿义务人缴纳,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缺位,基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滞留在“最后一公里”,而且管理规定不明,基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管“步履维艰”,再加上蹉商衔接不畅,基层环境公益诉讼多重保护成效难以“瓜落蒂熟”。
对此,宋青建议健全基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配套性举措。根据环境污染案件的赔偿数额,设置区分一般、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等案件等级,匹配对应区镇、县级、地级市、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针对赔偿资金管理难的问题,宋青建议完善基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兼顾管理效益和使用效率,设立市地以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全额缴入赔偿权利人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基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编制支出预算,提出适用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支出,并接受审计、检察机关等监督检查。
此外,宋青还建议拓宽基层磋商与公益诉讼的常态化衔接路径,建立政府与检察机关之间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信息共享协作平台,对符合启动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征求相关政府及职能部门意见,督促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