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加强水污染防治制度建设并提高监管水平,解决该领域突出问题,更好地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进一步擦亮广西山清水秀的金字招牌,广西因地制宜,对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细化补充,通过立法引领推动广西水污染防治工作。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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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施行后,广西的水污染防治将迎来哪些转变?今后哪些涉水污染的行为将面临重罚?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社会各方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解读。
强化联动协作
推进流域治理
“广西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阶段,水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保持并不断向好的压力依然很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说,《条例》最大特点是把“流域水污染防治”单独作为一章,强化联动协作,推进流域治理。
具体而言,根据《条例》,广西将实行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河(湖、库)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等工作;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对跨市、县的江河、湖泊、水库实行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建立江河、湖泊、水库流域上下游和两岸、周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联合协作、定期会商机制和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建立流域水污染事故处置和上下游联动协作机制,统一协同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
同时,广西将进一步突出重点领域,从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加强源头治理。为加快污水收集率,提高污水处理率,避免污水对河道、地下水造成污染,降低污水处理成本,《条例》明确提出我区水污染防治的重要举措——实施“雨污分流”,并规定“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垃圾等废弃物”。违反这一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