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上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正式发布《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将环保监测数据纳入人大监督范围内,对监测数据造假的机构和个人实行“双罚”。据悉,这是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和规范了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排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推动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
《条例》提出多条“刚性”规定,包括每年地方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环境监测情况制度、监测数据报告真实性责任制度、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等。对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江苏将对监测机构和人员实行“双罚”。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条例》首次确定了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法律地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
《条例》还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平台;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有义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