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在全国率先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任务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主要任务逐项进行分解落实,进一步明确省和市州环境监测工作任务责任。
《通知》明确,目前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主要工作任务共41项,分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与应急监测、专项监测、辅助决策四大方面。按照“谁考核、谁监测”原则,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驻市州生态环境中心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市州生态环境局按照“谁执法、谁监测”“不考核、不上收”“谁被考、谁保障”的原则,主要负责组织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进行执法监测,管理未纳入环境质量考核评价的监测站点和监测工作,按要求做好相关站房、设施设备等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通知》强调,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分需充分发挥辖区内监测网络中心、技术中心、质控中心、数据(信息)中心和培训中心等5个中心的权威和职责;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为市县环境管理、执法、应急提供监测支持和指导。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加强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不折不扣地完成好改革过渡期间的各项监测工作任务。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组织做好国控、省控环境质量站点的保障工作。各地要加大队伍建设力度,提升辖区各级监测机构技术实力。 各市州要按《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四严四基”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相关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推动互联网+监测,提高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的有效联动与无缝对接,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