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和疫情防控需要,再次印发文件,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服务指导相关工作出台十二项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企业在复产复工前落实好环保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复产复工时,环保责任人同步到岗到位,严格按照环评审批内容和排污许可内容生产排污,避免环境管理缺位。针对可能存在的环境安全风险隐患采取切实可行防控措施,及时防范化解,确保复产复工不对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二、认真执行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严格落实《重庆市生态环境部门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指导帮助企业分类分批有序复产复工十项措施》,即刻审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加速审批重大民生项目、豁免审批医用射线影像设备、简化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到期顺延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坚持简化流程,优化方式,特事特办。
三、指导企业开展环保设施自查。帮助企业保障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企业复产复工前必须做好污染防治设施调试,及时检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故障,对厂区内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废气收集管道、污水存储设施和环境应急防控措施进行全方位排查,杜绝管网堵塞破损、阀门松动脱开等设备不正常运行情况,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检修调试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要妥善处置,严禁以检修为名违法排污。保证设施运行所需的材料和药剂储备充足,能够稳定投入运行。
四、提前维护维修排污口在线监测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准确、联网传输正常。复产后做好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定期检查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状态,确保在线数据准确可靠,合理运用在线预警数据及时发现问题。
五、做好复产复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自查自改,并将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录入“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系统”。重点排查涉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化工企业、渉重金属企业、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生产储存和处置单位、放射源使用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填埋场、养殖场等重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不得“带病”复产,并做好救援物资储备。
六、做好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按规范添加药剂,加强废水进出口自测,定期巡查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加强生活污水处理消毒措施,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指导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加强疫情期消毒余氯浓度高、复工期水量激增等情况的防冲击、保达标准备,帮助保障生活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七、做好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重点废气处理设备运行情况,布袋除尘布袋是否完好,电除尘振打和电场是否正常,湿法脱硫除尘喷淋液PH值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有机废气吸附装置是否按要求及时更换活性炭和其它滤料,废气浓缩装置脱附和燃烧温度,保证设施压差正常,对水幕处理废气设施及时查看水池、槽罐液体状态,同时加强各类管道巡查,防止管道破损废气外泄风险;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要密闭运输、贮存,不能密闭的,要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企业餐饮服务项目要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做好运行维护记录,避免油烟扰民。
八、指导企业做好危险废物贮存、转移管理。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等信息,产生的危险废物分区、分类贮存,杜绝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发生。
九、做好夜间建筑施工噪声监管。督促项目业主方、施工方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做好防尘降噪措施的同时,要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周边群众的解释疏导工作,避免噪声扰民。
十、及时调查处理群众投诉。进一步提高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处理效率,将日常巡查与举报投诉有机结合,合理调配执法力量快速解决污染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涉事企业现场指导力度,对于确实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督促企业及时有效落实整改措施,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疫情防控期间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群众投诉的,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制度,统筹安排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合理确定现场检查频次,探索在疫情防控期间的非现场检查方式;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非主观故意出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整改到位的,按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免于处罚;对其他非主观故意出现的违法行为,按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十二、指导企业做好内部管控。各企业要严格巡检,做好记录,如发现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等突发状况,立即停止相应生产和排污行为,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设施,最大限度消除环境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