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地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做好医疗污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监管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医疗污水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负总责。接收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具体负责医疗污水的处理,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要求,确保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每日要对“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进行监测;重点监测粪大肠菌群数指标。
各地要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消毒杀菌工作的帮扶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频次每日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