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环保企业政策法规权益保障

   日期:2020-02-13     来源:首创股份     浏览:1209     评论:0    
核心提示:1“新冠”疫情下的政策法规●主要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行政法法规...

1“新冠”疫情下的政策法规

●主要法律 ●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行政法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政策文件 ●

《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

2非常时期九项法定义务

1、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和应急工作的义务

● 解读

应根据当地政府要求积极配合政府疾病预防和治疗机构的工作,并及时采取疫情防控与应急处置措施,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

2、按政府要求停工停业和停止人员聚集活动的义务

● 解读

水务企业承担着供给城市运行和人类活动基本必需品的义务,不得擅自停工停业。但是,在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政府方因疫情防控需要对水务企业作出停工、停业或者接管安排,水务企业必须服从。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

3、及时向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疫情的义务

● 解读

水务企业应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4、做好员工保护及管理工作的义务

● 解读

水务企业应严格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员工自身及家人的防护,避免产生员工被感染,同时应注意对员工加强管理,引导、教育员工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隐瞒病情,采取隔离措施。

5、保障相关人员工资发放的义务

● 解读

水务企业如有因疫情隔离、留验人员,应做好相关隔离、留验人员的工资发放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6、不得中断服务的义务

● 解读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承担“不间断供水”的法定义务,特殊情况下暂停供水需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7、制定和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义务

● 解读

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后,水务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应注意保留好预案制定和执行的相关证明。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8、保障饮用水水质达标的义务

● 解读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9、对污水污物进行消毒处理的义务

● 解读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3非常时期五个权益保障

1、疫情期间收费权利受法律保障

● 解读

疫情期间,部分城市出行受限,甚至部分居民被强制隔离,为避免部分用户以疫情期间出行受限或其他理由恶意拖欠水费,建议在疫情期间可以推动采用灵活缴费方式收取水费,如在线缴费、银行转账缴费,疫情事件结束后及时催缴欠缴费用。

2、疫情发生的额外成本有权申请一定补偿

● 解读

根据《合同法》及《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对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共担风险的处理原则,水务企业有权依约或依法与政府方协商分担部分因应对疫情而增加的成本,实践中可协商通过将增加的成本计入总投资或者运营成本,或者现金补偿,或者延长特许经营期等方式解决。

3、有权申请调整绩效考核指标或推迟既定绩效考核

● 解读

为降低本次疫情不可抗力对绩效考核的不良影响,水务企业可以与政府方协商调整考核指标或定制临时考核指标,或者争取推迟考核时间或获得一定的容错时间。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4、难以按时复工有权申请工期延期

● 解读

新冠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水务企业因按政府规定延迟复工时间导致停工、影响项目进度的,可以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并援引《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向政府方争取顺延工期。

5、采购防控物资有权向供应商要求实行公平价格

● 解读

水务企业在采购各类物资尤其是防控物资时,如遇供应商跟风涨价情形,可以依法举报该不法行为,维护自身获得公平交易权的合法权益。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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