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出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20”条措施,聚焦四大结构突出矛盾,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为抓手,引导产业合理布局、结构优化调整,并通过严格的环境标准和环境监管,倒逼传统产业升级,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倒逼两高企业转型。
1、对高科技和新兴产业优先享用重污染企业通过提升改造、污染治理腾出的排污权。
发挥“三线一单”区域空间管控作用,优先支持焦化、钢铁等重点产业向资源禀赋好、环境承载力强、大气扩散条件优、铁路运输便利的城镇下风向工业园区转移。优先支持绿色能源、先进制造业、数字产业、生物产业等高科技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入驻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上述产业和项目,优先保障污染物总量指标,并将现行的总量指标由环评审批前取得调整为建设单位承诺投产前取得;优先享用重污染企业通过提升改造、污染治理腾出的排污权。对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均不大于3吨/年,废水COD排放量不大于1吨/年和氨氮不大于0.5吨/年的项目,直接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
2、严格控制在河流谷地,旅游产业布局区,以及人居环境敏感的区域布局重污染项目。
以推动转型综改示范区规划环评为重点,全力推进我省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规划环评工作,发挥其调结构、控规模、优布局作用,为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落地提供支撑。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新建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项目。严格控制在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河流谷地,“黄河、长城、太行”旅游产业布局区,以及人居环境敏感的区域布局重污染项目,加速产业规模与生态承载空间均衡发展。
3、坚持“项目为王”,对省重点工程和对我省经济发展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的好项目、大项目,提前介入、专人负责、全程服务。
坚持“项目为王”,进一步加强与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动协作,围绕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数字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色金属、绿色建材、特色轻工等特色优势产业,煤炭、电力、焦化、钢铁等绿色传统产业发展,以及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全方位、全过程做好要素配套、服务保障和分析调度工作。尤其对省重点工程和对我省经济发展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的好项目、大项目,提前介入、全程服务,指定专人负责,跟踪项目办理进度,采取政策扶持、专家咨询、集体会商等措施,高效服务项目开工建设。
4、推动网上“不见面”审批,简化申请材料,将审批时间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
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办事窗口服务质量,推动网上“不见面”审批,简化申请材料,细化办事指南,开展并联审批,将审批时间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严格环评中介市场监管,规范涉企服务事项。对我省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产业中编制报告表、不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项目,统一不再纳入环评管理。试点对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项目,简化环评手续或纳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5、对于主动进行区域转移、提前完成淘汰任务、提档升级改造的大机焦项目在环评审批、总量配置和大气资金方面给予倾斜。
坚持破立并举,落实省委关于传统产业做优做绿的有关要求,支持焦化行业通过压减产能、淘汰整合、提质升级,实现先进焦炉占比快速提升,焦炉煤气、煤焦油、粗苯高端利用,化产品精深加工高端发展,污染排放总量大幅下降。对于主动向资源承载能力强,大气扩散条件好等区域转移、提前完成淘汰任务、提档升级改造的大机焦项目在环评审批、总量配置和大气资金方面给予倾斜,积极推进我省建设国家绿色焦化产业基地。
6、2020年10月底前,县(市、区)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覆盖率力争达到60%以上。
促进煤炭清洁高效深度利用,重点压减散煤和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及落后产能用煤。降低一次能源消费,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强化能源科技创新,推动能源领域改革开放。大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推进工业领域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的清洁低碳能源和技术装备替代。加强碳排放权交易能力建设,有效控制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2020年10月底前,县(市、区)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覆盖率力争达到60%以上。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重点区域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及冬季取暖散煤替代。
7、倒逼规模小、结构散、产业链短、污染较重的企业退出。
支持铝镁铜深加工等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提升忻州法兰、晋中玛钢、晋城铸造、阳泉耐火、怀仁建筑陶瓷和祁县玻璃等特色产业规模提档、产业集聚,着力培育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倒逼规模小、结构散、产业链短、污染较重的企业退出,创建特色产业集聚区,提升我省特色产业整体竞争力。
8、对城市建成区全部采用新能源车辆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城市,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
推动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全省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采用铁路运输。到2020年,全省重点煤矿企业全部接入铁路专用线,煤炭、焦炭铁路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出省煤炭、焦炭基本上全部采用铁路运输。对铁路运输能力同比增加30%以上的企业,优先列入环保“领跑者”名录。对城市建成区新增的公交、出租、环卫等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辆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城市,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
9、对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显著的市、县,加大中央和我省环保专项资金奖励力度。
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显著的市、县,加大中央和我省环保专项资金奖励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绿色产业发展,支持我省工业高质量发展确定的绿色能源、先进制造业、数字产业等重大项目建设。达标企业进一步提标改造核减的排污量,可用于排污权交易和抵押贷款。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10、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减税降费政策,积极推进环境税权重调整。推动落实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污水垃圾与污泥处理及再生水产品增值税返还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以及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全面落实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1、对于取得环保“领跑者”称号企业,免予执行应急、错峰等管控措施。
建立山西省环保“领跑者”制度,将减排成效突出、资源能源利用率高的企业,以及落实环保政策有力、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市、县,列入环保“领跑者”名录,加大环境政策激励和资金支持。对于取得环保“领跑者”称号企业,实施差别化管控,对技术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标排放的,免予执行应急、错峰等管控措施。
12、鼓励重点产业向工业类开发区转移,在环评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
在满足生态保护红线和空间开发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我省焦化、钢铁、化工等重点产业,向大气扩散条件好、环境承载能力强、人口密度低、经济欠发达、可以实现资源和产业互补并符合当地发展布局区域的工业类开发区转移,用“飞地经济”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并在工业增加值、税收分配等实行共享机制,扭转目前我省产业布局不合理现状。对符合此类发展模式的项目在环评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13、对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和企业予以重奖。落实省委对高科技领军企业“111”战略,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污染通道城市和汾渭平原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黄河流域尤其是汾河水污染防治,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和企业予以重奖。鼓励地方和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发展,大力推动环保产业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予以支持,积极推动成果转化,选择典型企业开展试点,并向全省推广应用。
14、2020年重点涉水企业水污染治理设施努力完成运营体制改革。
积极开展我省绿色低碳环保产业园区建设工作,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壮大本土环保产业。推进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提供“环保管家”等环境咨询服务。推动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向第三方运营方式模式转变,2020年重点涉水企业水污染治理设施努力完成运营体制改革。15、建立“企业环保服务日”制度,主动沉到一线,助力提升精准治污水平。省市县三级联动,建立“企业环保服务日”制度,定期面对面听取企业诉求,及时提供有关产业政策、环保准入门槛和环保报批程序等咨询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瓶颈和难题。开展万名环保干部入企服务专项行动,主动沉到一线,宣讲国家和我省大气、水和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市、县政府和企业出谋划策,助力提升精准治污水平。
16、对于民营企业,承诺在新改扩建项目投产前完成,其项目环评先行受理审批。
鼓励民营企业优化重组、转型升级。对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实施定向精准帮扶,及时解决好民营项目环评审批、总量指标等问题。鼓励大型民营企业加快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技术创新,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在达标排放基础上不断提高环境治理绩效水平。对于所有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现有项目未完成污染防治提标改造任务和居民搬迁任务未落实的,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承诺在新改扩建项目投产前完成,其项目环评先行受理审批。未按承诺时限完成整改任务的不得投产。
17、2020年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促进排污单位不断提高治污能力。
制定我省煤炭、钢铁、焦化、工业炉窑和耐火材料等行业地方排放标准,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2020年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促进排污单位不断提高治污能力。对产业结构调整不力、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排名靠后且持续恶化的区域,实行区域限批,除民生、节能减排项目外,暂停新增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18、严禁新增洗煤、焦化过剩产能,在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铸造等过剩产能。
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严禁新增洗煤、焦化过剩产能,在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铸造等过剩产能,确需新增的须严格落实产能置换要求。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落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要求。淘汰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改造不彻底、无组织排放突出、超标排放的企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推动产业调整,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19、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真正发挥生态环境督察“利剑”作用。
全面抓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认真落实整改要求。全面拓展深化省级生态环境督察,推动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真正发挥生态环境督察“利剑”作用,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延续和深化“清零”环保品牌,健全“清零”工作机制,适时调整重点和方向,持之以恒推动污染防治攻坚。
20、对于主观恶意偷排漏排、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罚屡犯、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污的,采取停产、关闭等严厉措施。
严禁“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一刀切”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群众投诉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频次高的企业加密监管频次;对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对于主观恶意偷排漏排、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罚屡犯、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污的,采取停产、关闭等严厉措施。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式管理台账和动态管理机制,按照“科学规范一批、升级改造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关停取缔一批”的原则,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