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

   日期:2019-12-23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陶诗清     浏览:2423     评论:0    
核心提示:12月20日下午,《抚州市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抚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建平、市政府副市长方百春出席会议,分别就...

12月20日下午,《抚州市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抚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建平、市政府副市长方百春出席会议,分别就《条例》的制定与施行情况、《条例》的贯彻执行做深入解读及重要讲话。

余建平表示,制定出台抚州市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利于依法解决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改善抚河流域水环境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抚州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市建设、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法规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条例》已经公布,将于明年7月1日生效实施。全市上下要将宣传、实施本《条例》作为普法依法治理的重要任务,作为保护和改善抚河流域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方百春说,抚州作为全省唯一的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市,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着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目前抚州市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措施有力、效果较好,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提升,抚河流域地表水水质总体优良,断面水质考核均达到了标准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从构建水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着眼,制定出台《条例》,这对于抚州市水环境保护十分必要和迫切,必将进一步推动抚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化和长效化,真正形成“以法治水”的良好局面。

随后,相关部门领导就《条例》回答记者提问。其中,市民颇为关注的问题,与大家息息相关的方面有:

记者:《条例》在改善提高抚河流域水质和水量,保障饮用水安全方面,有哪些举措?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喜龙主任:《条例》除了强化政府及其部门的相关设施建设、维护、监管职责外,还从以下7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饮用水水源、湖泊水库和特殊水体的保护规则:

一是细化抚河流域水体全域性禁止事项。如,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工业废渣、垃圾等。

二是细化饮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全禁事项。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投饵养殖、施肥养殖,丢弃或者掩埋畜禽等动物尸体,采砂采矿等。

三是细化饮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全禁事项。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使用燃油机动船,在水体清洗车辆或者动物,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从事餐饮、娱乐项目经营等。

四是细化饮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特别禁止事项。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航行、船舶停靠,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放养、旅游、游泳、垂钓、露营、野炊、水上运动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等。

五是细化特殊水体保护区禁止事项。如,禁止在县级以上政府划定的特殊水体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新建扩建对水体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采砂采矿等。

六是细化江河湖泊水库水产养殖禁令。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禁止在水库从事网箱养殖等污染水体的活动。

七是细化船舶污水船舶垃圾排放禁令。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禁止将船舶残油废油排入水体,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排放标准。

记者:针对抚州市抚河流域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哪些有特色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市司法局江木根副局长:《条例》结合抚州市实际,在立法权限内,主要从以下5个方面创新制度设计,前移防治关口,提高防治标准:

一是建立河道岸线管理制度。明确在抚河干流和一级支流河道岸线两侧向陆地延伸三十米范围内,除公共基础设施外,禁止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明确抚河干流和黎滩河、临水、崇仁河等流域面积二千平方公里以上的抚河支流,以及流域面积小于二千平方公里但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河流,其河道岸线两侧向陆地延伸一千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各类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建设项目。

二是规划城镇雨污分流建设。为了推进雨污分流工作,以更小的社会成本实现更大的社会管理效益,要求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城镇住宅的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排水设施符合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

三是污水污泥处置同步考量。立法调研发现,污水处理中产生的污泥处置难,是抚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在督促政府统筹建设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并协调解决存量污泥处置问题的基础上,《条例》针对增量问题将关口前移,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

四是严控有害污水污泥处置。要求分类收集和处理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不得稀释排放。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并安全处置。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水处理中产生的污泥,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

五是提高污水处理出水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现有设施达不到一级A标准的要限期提标改造;企业收集、处理其工业废水,且不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其出水水质应当达到一级A标准,达不到一级A标准的也要限期提标改造。

抚河流域占抚州市国土面积约83.5%,抚河是抚州的“母亲河”。而《条例》的出台,将更有力地解决好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贯彻实施好该《条例》将使“母亲河”,真正水清岸绿,鱼翔浅底,让抚州人民喝上干净水,让抚州人民更有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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