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举行的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会议审议。该修订草案共6章69条,是在《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基础上修改而来。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明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强化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和针对水污染物来源分类制定防治措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中称,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2011年制定施行的《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不能适应重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两次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深入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努力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需要对《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对不适应工作需要的条款进行调整,并将重庆近年来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探索创新的做法以及积累的工作经验用立法加以固化。
据了解,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修订草案通过细化职能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建立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力争扭转“九龙治水”“多头管理”的局面。规定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同时修订草案还通过立法,将“河长制”的成功经验予以固化;建立了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机构改革情况,进一步明晰了部门职责。
按照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理念,修订草案切实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在总结提炼近年来重庆水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建立水环境功能类别、水污染防治规划、限期达标规划、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约谈等制度,逐级传导压实水污染防治责任;从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排污口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等方面严控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统筹好山水林田湖草等要素,将重庆在生态屏障、生态基流等方面的创新举措进行固化。
修订草案还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细化水污染防治措施。针对工业污染,规定严格的产业禁投政策;针对生活污水,从雨污分流、海绵城市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针对船舶污染,从设施配备、作业规范等方面作出了规定;针对农业面源污染,从化肥农药使用、农膜回收、水产养殖等方面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