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通过改革减少多头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日前,保定市启动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原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执法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能,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创新执法机制,实现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执法监管。
整合执法职责,组建执法队伍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包括污染防治执法和生态保护执法,整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具体整合范围包括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承担的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有序整合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队伍,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关部门不再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坚持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指导,应当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
规范机构设置,明确执法层级
按照设区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的要求和“同城一支执法队伍”的原则,整合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所属的保定市环境执法支队和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环境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职责,组建保定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考评等工作及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另外,白沟新城生态环境分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分局加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牌子,负责白沟新城区域内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15个县(市)及离主城区较远的满城区、清苑区、徐水区实行“局队合一”体制,整合生态环境分局承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职责,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职责,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和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承担的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职责,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职责,组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在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加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牌子。
规范乡镇(街道)执法机构设置。将乡镇(街道)环保所更名为乡镇(街道)生态环境所,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能纳入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在乡镇探索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县(市、区)级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
规范执法行为,创新执法方式
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对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落实清单编制责任,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市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立的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及时编制完成市级执法事项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防止、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强执法监督,创新监督机制,主动接受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杜绝野蛮执法、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
推进“互联网++执法”,促进办案流程和执法工作网上运行管理。建立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化平台,加强对案件办理的网上监督。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加强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充分发挥移动执法、自动监控、秸秆禁烧红外监控系统、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监侦手段,实时监控、实时留痕,提升监控预警能力和科学办案水平。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健全执法监测队伍,完善执法监测体系,为执法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与市场监管、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队伍之间的执法协同。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之间信息共享、线索和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等协调配合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