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明年起正式实施

   日期:2019-11-11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章娜     浏览:2101     评论:0    
核心提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有条件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文化载体逐步向公众免费开放;探索建立碳普惠机制,通过专业数据库和交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有条件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文化载体逐步向公众免费开放;探索建立碳普惠机制,通过专业数据库和交易服务平台,对居民的减碳行为给予政策鼓励与市场激励……11月10日,记者获悉,《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正式公布,并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确定每年6月为省生态文明宣传月。

推广

推动有条件的森林公园等免费开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生态文化载体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程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整修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古民居、文物古迹,加强生态文化村镇创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有条件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文化载体逐步向公众免费开放,有序推进自然保护区中的实验区适当向公众开放,培育公众的自然保护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

每年六月为省生态文明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普及活动。

对居民减碳行为给予政策鼓励与市场激励

推进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校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城创建。推行绿色殡葬改革,新建城乡公墓实行节地生态安葬,支持已建成的公墓进行生态改造。

鼓励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住宅小区的自治公约规定节能减排垃圾分类、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等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

探索建立碳普惠机制,通过专业数据库和交易服务平台,对居民的减碳行为给予政策鼓励与市场激励,促进居民生活方式向低碳转型,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共创低碳社会。

城市公共交通应以新能源车辆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绿色能源,改善能源结构,稳步提高非化石能源的消费比重。

鼓励发展绿色交通,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新增或者更换公务用车、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当以新能源车辆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造方式创新,城镇新建建筑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因地制宜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高绿色建筑比例;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

处置

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鼓励投资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处理设施。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包括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等方面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形成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机制,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产生、收集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的监管,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资源

建全国绿色有机农产品示范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制定促进生态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调整经济结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鼓励、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生态经济建设,建立健全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推行生态循环种养模式,培育提升绿色农业品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体系,建设全国绿色有机农产品示范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以森林资源和湿地等林业资源为依托,引导发展林业生态经济,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发展竹木资源深加工利用和林下经济,实现林业经济与农业综合开发、畜牧养殖、扶贫开发、科技推广等项目有机结合。

追责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终身追责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综合运用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与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并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严格的生态环境考核问责。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损害的,终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媒体应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作出涉及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或者社会公示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聘请热心公益的社会人士、志愿者担任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员,对本地本部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对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而未公布或者弄虚作假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社会、媒体监督的;未依法对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未依法受理有关生态环境的举报或者不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未依法共享生态文明相关数据的;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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