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印发《淄博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凡群众举报经市生态环境局或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数额不等的奖励,奖励数额最高可达2000元。
根据细则,举报奖励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举报。对于跨区县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对于跨市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举报。
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同时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举报下列情况,经市生态环境局或区县分局(环保局、安环局)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以下数额不等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