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9〕94号)同时废止。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预〔202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财 政 部
2022年4月13日
附件:
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列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提高重点生态县域等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包括重点补助、禁止开发区补助、引导性补助以及考核评价奖惩资金。
第四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中央财政分配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省级财政部门,由相关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范围。
(一)重点补助范围。
1.重点生态县域,包括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含县级市、市辖区、旗等,下同)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团场。
2.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包括未纳入限制开发区的京津冀有关县、海南省有关县、雄安新区和白洋淀周边县。
3.长江经济带地区,包括长江经济带沿线11省。
4.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地区,包括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原“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
(二)禁止开发补助范围。
相关省所辖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三)引导性补助范围。
南水北调工程相关地区(东线水源地、工程沿线部分地区和汉江中下游地区)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的县。
第六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财力水平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差异化补助,体现差别、突出重点。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和奖惩机制,激励地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测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省转移支付应补助额=重点补助+禁止开发补助+引导性补助±考核评价奖惩资金
测算的转移支付应补助额(不含考核评价奖惩资金)少于该省上一年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数的,按照上一年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数安排。
第八条 重点补助测算。
(一)重点生态县域和生态功能重要地区补助按照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并考虑补助系数测算。其中,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参照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测算,结合中央与地方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各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减收增支情况作为转移支付测算的重要因素;补助系数根据标准财政收支缺口、生态保护红线、产业发展受限对财力的影响情况等因素测算,并向西藏和四省涉藏州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倾斜。
重点生态县域和生态功能重要地区补助参照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设置增幅控制机制。对倾斜支持地区、以前年度补助水平较低的地区,适当放宽增幅控制。
(二)长江经济带补助根据生态保护红线、森林面积、人口等因素测算。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地区补助根据脱贫人口数、标准财政支出水平等因素测算,并结合脱贫人口占比、人均转移支付水平进行适当调节。
第九条 禁止开发补助根据各省禁止开发区域的面积和个数等因素测算,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适当提高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权重,并向西藏和四省涉藏州县倾斜。
第十条 引导性补助中,南水北调工程相关地区(东线水源地、工程沿线部分地区和汉江中下游地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助;其他生态功能重要的县按照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并考虑补助系数测算。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奖惩资金根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情况实施奖惩,对评价结果为明显变好和一般变好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对评价结果为明显变差和一般变差的地区,适当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计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提前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计数30日内,提前向下级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计数。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省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规范资金分配,加强资金管理,将各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各省应当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部门分配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应重点支持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内的地区。
第十四条 享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地区应当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转移支付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考核和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9〕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