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第六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核实了一批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为发挥警示作用,切实推动问题整改,现对第二批5个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公开通报。
河北邯郸钢铁行业去产能存在乱象 产业结构调整落实不力
2022年4月,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河北省发现,邯郸市落实钢铁去产能工作不力,存在违规建设钢铁项目、虚假置换钢铁产能等乱象,产业结构调整落实不力,相关部门监管形同虚设。
一、基本情况
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严禁钢铁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邯郸市作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现有16家钢铁企业,生铁产能4273万吨/年,粗钢产能3873万吨/年。
二、主要问题
(一)未批先建,企业违规上马钢铁项目
在国家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进钢铁行业去产能明确要求下,邯郸市一些钢铁企业仍明目张胆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钢铁)2021年拆除原2号高炉后,在未取得能评、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下,在原2号高炉南侧空地上违规开工新建一座1260立方米高炉,涉及产能116万吨。2022年2月,前期暗查发现,该高炉主体建筑已经完工,其他附属设施正在建设。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烘熔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烘熔钢铁)也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21年底违规开工建设一座1580立方米高炉,涉及产能137万吨。2022年2月,前期暗查发现,该高炉基座基本建成,热风炉已具雏形,计划2022年6月建成投产。这两个违规建设高炉目前虽已拆除,但当地相关部门称对违规行为毫不知情,暴露出监管不到位问题。
(二)偷梁换柱,用违规项目顶替化解钢铁产能
新金钢铁曾于2014年违规开工建设一座600立方米高炉,但实际未建成投运。2016年,新金钢铁一座450立方米高炉被纳入河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方案,应拆除退出。督察发现,新金钢铁为保留已建成投产的450立方米高炉产能,用尚未建成的600立方米高炉顶替化解产能任务,并获得奖补资金6383万元。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虽多次现场检查,但对该公司以“偷梁换柱”方式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获取国家奖补资金行为视而不见,确认其完成了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化解任务。
(三)不严不实,早应淘汰产能违规用于产能置换
邯郸钢铁公司原有一座1000立方米高炉,早在2011年就应关停,但该高炉一直违规生产,直至2016年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相关问题后,邯郸钢铁公司才对其实施封停但未拆除。河北省和邯郸市将其列入2018年钢铁行业去产能任务。《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规定“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但督察发现,邯郸钢铁公司2019年违规将该1000立方米高炉参与其老区搬迁产能置换,作为正在建设的新厂区置换产能指标来源之一,相关部门在审核时把关不严,让其蒙混过关。
三、原因分析
邯郸市推进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不力,相关部门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审核把关不严,对企业违规建设监管不到位。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江苏宿迁生态保护不到位 大运河宿迁段环境问题突出
2022年4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江苏省发现,宿迁市对大运河保护力度不够,一些突出问题持续存在,威胁大运河生态环境安全。
一、基本情况
大运河江苏段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输水主通道,其中宿迁段被称为中运河,全长112公里,文化和生态环境价值十分重要。
二、主要问题
(一)磷石膏露天堆存威胁大运河环境安全
2018年第一轮督察“回头看”期间群众举报反映,宿迁市豫星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大运河岸线露天堆存大量磷石膏,并向堆场偷排废水。督察发现,宿豫区对群众投诉问题,敷衍调查、整改不彻底,在场地内仍堆存数万吨磷石膏的情况下,2019年7月上报完成整改并销号。2019年11月江苏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指出磷石膏清运不彻底,整改销号不严不实后,宿豫区于2020年6月在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下再次上报完成整改并销号。
2021年12月,现场暗查发现,企业虽已停产废弃,场地内仍然露天堆存大量磷石膏及硫精砂、硫磺膏、磷矿石等工业固废,堆场没有防渗漏措施,淋溶液积存形成多处坑塘,最近处距大运河岸线仅200米。监测显示坑塘淋溶液pH值为2.6,呈强酸性。部分固体废物被雨水冲刷至大运河30米管理线范围内。直至督察进驻前,宿豫区才突击清运磷石膏等各类固体废物4.7万余吨。督察进驻后核实发现,当地清理过程中将大量磷石膏固体废物违法就地覆土掩埋。督察组指出该问题后,地方又清理出含磷石膏等固废的混合土约4万吨。对其析出的淋溶液抽样监测,总磷、氨氮浓度分别高达3350毫克/升、172毫克/升,对大运河水生态环境安全形成严重威胁。
(二)违规挤占滨河生态空间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明确,大运河两岸除建成区外各1000米为滨河生态空间,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宿迁市泗阳县靠近大运河建有八堡建材园,最近处距大运河不足300米。督察发现,大运河规划出台以后,泗阳县继续出让建材园土地2.4万平方米,建设江苏忆维盛建材有限公司和宿迁恒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2个工业项目。宿豫区于2020年在大运河滨河生态空间同意建设苏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违规出让土地。
此外,宿豫区江苏惠然实业有限公司厂界距离大运河岸线约200米,长期非法占用大运河邻近约130亩土地,乱堆乱放大量水淬渣等工业固废;企业未经审批占用大运河154米岸线建设配套码头,非法运营至今,破坏大运河岸线和滨河生态空间。
(三)城区雨污混排影响大运河水环境
宿城区马陵河是一条首尾均与大运河连通的城市内河,是宿迁市2017年公示完成黑臭水体整治的河道。督察发现,马陵河周边区域管网雨污混流情况严重,大量雨污水混合排入马陵河,在河面形成明显污染带,部分河段返黑返臭。督察组现场对溢流口排水取样,监测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81毫克/升、12.4毫克/升、1毫克/升,分别超地表水Ⅲ类标准3倍、11倍、4倍。据当地有关部门统计,仅2021年6月至9月,马陵河就向大运河排放雨污水约500万吨。2021年7月至9月,大运河马陵翻水站国控断面连续超标。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督察组进一步调查发现,宿迁市主城区污水收集处理不到位,生活污水直排现象较为普遍,对运河水系水质造成威胁。督察组随机抽查位于宿迁市主城区的民便河、小白河等河道,均有多处污水直排口和溢流口,排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最高分别为140毫克/升、26.3毫克/升、2.3毫克/升,分别超地表水Ⅲ类标准6倍、25倍、10倍。
三、原因分析
宿迁市有关区(县)保护大运河生态环境不到位,建设大运河绿色生态廊道工作不坚决,对群众举报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敷衍应付,大运河宿迁段生态环境安全持续受到威胁。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内蒙古鄂尔多斯棋盘井区域违法取水用水问题突出 生态环境影响严重
2022年4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内蒙古自治区发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区域水资源管理长期宽松软,违法取水用水问题突出,地下水超采整改目标落空,地下水位下降严重,水生态状况堪忧。
一、基本情况
鄂尔多斯市有8个地下水超采区,是内蒙古自治区超采区数量最多的区域。棋盘井区域位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西北部,属严重缺水地区,水资源匮乏已成为制约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瓶颈。
二、主要问题
(一)整改目标落空,地下水位持续下降
2016年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指出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超采严重后,自治区整改方案要求对地下水超采区实行“水量、水位”双控制。鄂托克旗按要求制定了棋盘井超采区治理方案,采取了部分取水压减措施,并于2019年底上报整改销号。但督察发现,棋盘井超采区实际未落实水量控制要求。2021年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量已达995万立方米,是自治区下达该区域控制量512万立方米的近两倍。两年来,该区域因地下水水位严重下降被自治区有关部门红牌预警6次。2021年6月,自治区通报了棋盘井超采区“整改反弹”、水位下降严重等问题。2022年1月,鄂托克旗再次申请整改销号。但截至督察时,治理方案明确的多项节水措施未落实,地下水取水底数不清,瞒采盗采现象多发。监测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该区域地下水水位下降超过20米,是全自治区水位下降最严重的超采区。
(二)水资源监管混乱,违法取水用水问题突出
2020年以来,自治区有关部门多次指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违法取水用水问题,但鄂托克旗有关部门没有加强监管,而是以补办手续替代整改,辖区违法取用水数量大、问题突出,地下水取水量长期为一笔“糊涂账”。棋盘井超采区历年上报地下水开采量均不高于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可采量512万立方米,但经督察核实,其实际开采量远远大于上报开采量和许可开采量。地方上报自治区的2021年度超采区内地下水取水量为398万立方米,督察进驻后,地方再次核定实际取水量猛增到995万立方米,是原上报量的2.5倍。
此外,部分企业大量违法违规取水,其中9家混凝土搅拌企业年总用水量为3—4万吨,均没有合法取水手续,生产用水全部私自外购地下水;红缨焦化未按取水许可证载明的水源和水量用水,私自大量购买各类非法渠道的地下水,仅2021年非法购水就超过40万立方米。
(三)河道管理无序,入黄河道生态堪忧
鄂托克旗长期不重视保水节水管水基础工作,放任企业违规侵占黄河水资源,甚至随意更改河道为开发资源让路。乌珠林沟发源于鄂托克旗,是汇入黄河的季节性河流。2017年12月,由于一宗采矿权与河道重叠,鄂托克旗有关部门不顾生态影响,以行洪为由更改乌珠林沟河道走向,为企业开发资源让道。2021年4月,鄂托克旗不顾乌珠林沟下游水资源和水生态安全,未经科学评估、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同意企业在乌珠林沟河岸建设16.5万立方米蓄水池用于截取水资源,目前已基本建成。督察还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各类违法违规取用水设施,一些个人私自在乌珠林沟岸边违规取用地下水销售牟利;部分河道支离破碎,工程弃渣随意堆放在岸边,河流自然生境受到较大影响。
三、原因分析
鄂托克旗不重视水资源管理和集约利用工作,工作敷衍,监管缺位,导致棋盘井地区水资源浪费、水生态恶化。鄂尔多斯市有关部门监督执法宽松软,违规取水用水售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西藏那曲色尼区砂石开采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严重破坏高寒草原生态环境
2022年4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西藏自治区发现,那曲市色尼区砂石开采活动管控不力,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对高寒草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一、基本情况
那曲市位于青藏高原腹地,是长江、怒江、拉萨河、易贡藏布等大江大河的源头,素有“江河源”之称,生态地位十分重要。那曲市现有草地绝大部分为高寒草原,生态环境十分脆弱。色尼区是那曲市政府所在地,近年来砂石料需求量较大。
二、主要问题
(一)把关不严,违规审批涉草原砂石开采
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西藏自治区砂石料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作出具体规定。但那曲市、色尼区执行上述规定时打折扣、搞变通,违规批准有关单位无证开采。督察发现,色尼区多个砂石料场按规定应当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但那曲市、色尼区2018年以来多次以部门文件形式变相批准上述砂石料场,未要求办理采矿许可证。此外,当地有关部门也未按规定要求这些砂石料场办理草原征占用、水土保持等手续,放任其长期非法开采,共涉及草原面积46.8万平方米。
(二)监管缺失,无序野蛮开采问题突出
部分砂石开采企业长期肆意野蛮开采、越界开采、超量开采,造成严重破坏。督察发现,中建交通建设工程(西藏)有限公司1号砂石料场未进行开挖边坡设计,对山体进行野蛮开挖作业,形成一个高差达70米的巨大垂直剖面,对后期恢复治理造成很大难度。2019年以来,该公司还突破批准范围非法开采,其中越界开采面积达到7.6万平方米,超批准面积1.7倍,超量开采砂石达到97.3万立方米,超批准开采量9.3倍,直至2021年5月群众举报后才被有关部门叫停。此外,那曲市城投碎石场未落实台阶式开采要求,造成山体大面积裸露。当地有关部门简单一批了之,监督管理不严不实,放任上述违法违规问题持续存在。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三)保护不力,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
国家有关部门对高寒区露天采矿的弃土弃渣堆放、草皮层剥离养护等有明确要求。督察发现,那曲市、色尼区对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不力,部分企业履行“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责任不到位,甚至只开采不治理,对高寒草原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其中,中建交通建设工程(西藏)有限公司1号砂石料场共计占用破坏草地面积12.1万平方米,直到此次督察进驻后才准备实施生态修复治理。现场督察发现,大量剥离废石随意堆弃在山坡上,压占破坏草地;部分剥离的草皮层随意堆放,没有做到规范养护,基本丧失移植恢复价值。此外,罗玛镇五村砂石矿2018年7月就已关闭,但其破坏的近10万平方米草地至今未完成生态修复;鑫湖商贸有限公司砂石料场未落实草皮层剥离养护要求,大量砂石压占草地1.8万平方米。
三、原因分析
那曲市、色尼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力,相关部门违规批准涉草原砂石料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放任违法违规开采砂石、破坏草原生态问题长期存在。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新疆“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推进不力 重污染天气多发
2022年4月,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现,“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不严不实,同防同治短板突出,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采暖期重污染天气频发,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
一、基本情况
“乌昌石”区域主要包括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局部、五家渠市和石河子市,是新疆天山北坡经济带重要组成部分。该区域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公路运输占比高,以占全疆4.1%的国土面积承载了全疆近一半煤炭消费量,一半以上二氧化硫,约三分之一氮氧化物、颗粒物,四分之一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2022年1—3月,区域重污染天数比例高达30.4%。
二、主要问题
(一)部分重点工作推进不严不实
督察发现,“乌昌石”区域各市州对大气污染防治重视不够,紧迫感不强,相关工作推进落实不力,甚至放松要求;发改、工信等部门工作不严不实,一些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滞后。
有关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2020年“乌昌石”区域各市州煤炭消费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但相关市州减煤工作敷衍应付,只调度不核实,工作没有落地,煤炭消费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较大幅度增加。经核查,区域煤炭消费总量由2015年的6500万吨增加至2020年的7729万吨,削减10%的目标完全落空。督察发现,昌吉州阜康市放松减煤要求,仅要求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造且未组织有效实施,全市煤炭消费量不降反增。部分市州落实工业炉窑综合整治要求不到位,部分工业炉窑环保治理设施简易、超标排放。督察发现,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42台工业炉窑未按要求安装脱硫设施;昌吉州泰华、永鑫、优派等焦化企业焦炉烟气二氧化硫,熄焦废水挥发酚、氰化物严重超标。
(二)同防同治要求落实不到位
《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明确要求,牢固树立“一盘棋”理念,坚持大气污染防治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推进,强化区域同防同治。督察发现,相关要求仅停留在纸面上,该区域既未建立统一的规划政策标准体系,也未按要求实施监督,市州及相关部门各自为战、各搞一摊的情况仍较普遍。
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乌昌石”区域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大气环境的项目建设,应相互征求意见。督察发现,石河子市与玛纳斯县、沙湾市交界区域内的有些项目在建设前未征求玛纳斯县、沙湾市意见,目前已建成投产。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存在废气直排、无组织排放等突出问题。2020年11月,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签订生态环境同防同治框架协议并约定,区域内城市达到预警条件时,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同步启动应急响应。2021年12月1日昌吉、石河子、五家渠联合启动预警时,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未同步参与应急响应。
(三)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
强化应急减排,是有效减轻大气污染,防止和减少重污染天气的重要手段。督察发现,该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合理,预测预报能力薄弱。一些地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不力,企业主体责任缺失,违法排污行为多发。
部分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未实现涉气企业全覆盖,仅昌吉州就有71家企业未纳入2021年应急减排清单。乌鲁木齐石化公司擅自放松黄色及橙色预警响应期间常减压装置负荷压减要求。2022年1月28日至2月5日,区域4市州同时出现连续9个重度以上污染天气,但未准确做出预警,也未采取有力的应对措施。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橙色预警期间,乌鲁木齐市八一钢铁转炉、烧结机等工序未落实停限产要求,焦炉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石河子市3家化工企业70台工业炉窑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当停产一半,实际仅停了10台工业炉窑。
督察还发现,一些企业烟气长期超标排放,在应急响应期间依然如故。五家渠市新业能源将约300万立方米/日含硫化氢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工艺废气,混入燃煤锅炉烟囱偷排;五家渠市鸿基焦化始终未执行焦化行业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长期超标排放,现场检查时烟气二氧化硫浓度最高超标3.6倍;昌吉州天龙矿业焙烧、煅烧等烟气中颗粒物最高超标3倍,沥青烟最高超标5倍。
三、原因分析
“乌昌石”区域相关市州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决策部署不力,区域同防同治“一盘棋”的理念树得不牢。相关部门工作不严不实,推进落实不到位。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