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徽发改委”)就《安徽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安徽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
安徽省成为自今年8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监审办法》)以后,率先对外征求意见的省级《管理办法》和《监审办法》的省份之一。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与国家文件相比,安徽省级水价新政有何不同吧。
因为《管理办法》为水价的纲领性文件,国家级《管理办法》已经将基本原则、价格构成、实施范围等方面界定的较为清晰,所以安徽省级《管理办法》的改动并不大,本文便不多加赘述。而《监审办法》涉及到的内容更为具体,且各地差异性较大,因此为各地区留有更多的发挥空间。
相较于国家级《监审办法》,安徽省级《监审办法》主要是对一些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或完善补充,使得《监审办法》更能贴合地方实际情况,更具操作性。详细内容对比见下表:
01
明确了核定城镇供水定价成本时,应以监审期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从而确保了数据的真实性。此外,还充分考虑了运营期不满三年的供水企业会产生运营年限与监审期错位的情况,并制定了对应的解决办法;
02
明确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应据实核定,原则上不得低于规定的分类定价折旧年限(与国家级《监审办法》中提供的“城镇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相同),相当于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要求至少不低于国家标准;
03
明确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无形资产原值(不含商誉)、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更有助于成本监审过程中,无形资产核定工作的有效开展;
04
国家级《监审办法》规定修理费原则上不超过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安徽省级《监审办法》则明确此处的固定资产原值包括按照按照规定应由经营者负责运行维护的用户资产。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非供水企业的资产交由供水企业运维的情况,如二次供水设施等,如仅以供水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原值作为修理费的核定依据,则无法有效覆盖实际成本,因此这样的改动使得修理费的核定更具合理性
05
结合地方实际,将自用水率明确为6%,将职工人数定员标准上限明确为13人/万立方米。
国家级的《管理办法》和《监审办法》的印发对供水行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定价成本核定、价格水平制定等方面更具合理性、公平性。但与此同时,两个文件本身也给地方留出充分的探索空间。供水具有十分鲜明的地域特征,所以需要各地及时完善并出台地方的水价文件,并制定相关的配套标准和工作方案,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级文件的有关要求,规范地方供水价格管理,促进供水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