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20年12月23日印发,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自《通知》印发后,各地高度重视,纷纷抓紧贯彻落实,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本文选取了其中几位有“特长”的“优等生”,供各位同行参考借鉴。来源:E20供水圈层 作者:易知耳《通知》旨在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通知》印发的第一时间,E20供水研究中心便对其进行了评价与分析(相关阅读:新政快评!清理规范供水行业收费的背后到底是什么?),在此不再赘述。自《通知》印发后,各地更是加快脚步出台当地的清理价费相关文件,大部分地区仅对《通知》进行了转发,另有部分地区则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通知》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形成“地方版129号文”,更便于清理价费工作的实际开展:
1. 上海市
相较于通用版的《通知》,上海版129号文将完善重点放在了接入工程的费用支付与建设标准上。明确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扩大至住宅项目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适时研究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程序,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定额标准支付接入工程建设费用,并明确具体结算标准、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但接入工程费用并非全部出自城市供水基础设施配套费,还需企业自行消化一部分,并通过优化工程定额标准、加强规划设计、优化建设方案、集约化建设等手段,提高用户接入效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除了细化了接入工程费用方面的相关规定,上海版129号文还十分注意红线内外的工程标准与衔接。要求研究发布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建设标准,抑制不合理需求。研究完善用户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做好红线外接入工程与红线内工程的合理衔接。
2. 福建省
福建版129号文在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和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方面有着较为亮眼的表现。强调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加快建立健全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联动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至2021年已超过5年未调整水价的地方,要及时启动水价调整机制,需要调整水价的要在2022年底前完成。当水价不能按价格成本监审结果调整到位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补贴。与近日印发的新版《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不谋而合。福建版129号文还十分重视收费的透明度,要求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的有关规定,所有收费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公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明确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政策依据等,实现清单之外无收费。
3. 江苏省
江苏版129号文在二次供水运维管理费方面的规定较具地方特色。E20供水研究中心之前发布的《二次供水模式研究及价费分析报告》中曾提到过,江苏省的一些城市对于新建小区,会一次性收取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并逐年纳入供水企业收入当中,这样的做法能够很好地解决一些后续矛盾。江苏版129号文在二次供水方面,保留了这条特色做法,写明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供水企业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向建设单位收取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建设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供水调蓄)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费用计入供水成本。此外,还扩充了清费的范围,除《意见》中明确要求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以外,取消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的补办自来水交费卡(证)工本费、自来水复接费。
4. 广州市
今年9月,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规范我市供水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21〕4号),提供了详细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表(见下图),并强调供水延伸服务收费未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这样的做法是对《通知》中关于“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相关规定的有效落实,也为后续的具体工作提供了有益指导,为供水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成长空间。
5. 合肥市
合肥的129号文虽然未对国家下发的政策原文进行过多完善,但是在推进政策落地的执行力度上较强,层层递进,明确权责并要求形成可视化成果及时上报,使得相关工作得以快速落实。要求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安排专人负责此次收费清理工作,于3月5日前报送《专项工作联络信息表》,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开展辖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收费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形成工作报告,于4月15日前报送至市发改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经营企业要认真组织,全面开展不合理收费清理工作,填报合肥市公用企事业单位收费情况统计表并形成工作报告,于4月15日前报送至市发改委。
129号文引发的“再思考”
自《通知》发布以来,各地供水企业最为关心的一点就是被清理掉的费用会通过怎样的渠道被消化,以及可保留的收费项目后续如何配合政府有效落实。想要搞清楚这些问题,不是简单的进行单点的分析就可以的,而是需要从供水成本、费用、供水价格以及政府、企业、用户之间的关系说起。
《通知》的实质是为了理清费用与价格之间的关系,重构政府、企业、用户三方的关系,遵循主体明确、价费清晰、权责相符,遵循“谁运营、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在费用界面,更多的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用户与企业之间的买卖关系,政府干预较弱;在价格界面,政府则占据主导地位,掌握定价权。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政府对于城市供水的投入是必不可少的。地方政府应为城市基本的公共服务承担兜底责任,供水企业则主要扮演运营者的角色,因此政府有责任对城市供水事业提供必要的投入与支持。再加上成本的上涨势必会传导至价格,出于民生的考量,价格水平不宜过高,也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E20环境平台董事长、首席合伙人、研究院院长,北大环境学院E20联合产业研究院院长傅涛曾在《水价二十讲》中提出一个十分精辟的“支点理论”:当企业绩效作为支点时,政府支付和用户支付分别位于天平的两端。一方的少付必然以另一方的多付为前提。
供水成本从广泛意义上来讲,就是城市在供水服务方面投入的成本,这其中便包含了政府和供水企业双方的投入,两者的投入边界始终是行业内的讨论热点。各地除了需要明确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专项资金的供水建设工程和支付标准外(如上海),如供水价格无法按照有关政策及时调整到位,则政府层面也需配套相应的补贴机制,以保障城市供水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完善的供水价格机制也是十分必要的,能够为清理价费工作提供基本保障,使得供水行业仍可保持健康运转。《通知》当中虽然明确了要完善供水价格机制,但对于地方而言简单的转发是不够的,需要将其落到实处,制定具体的价格机制完善方案,设定清晰的价格调整启动条件与周期,比如福州的做法。
讲完了价格,我们来讲讲费用。费用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不能进入价格的费用,一种是可以进入价格的费用。
不能进入价格的费用主要指的是《通知》中提到的延伸类服务,独立于传统意义上的供水成本与价格,由供水企业会单独向用户收取。各地需要在明晰具体服务内容的基础上推进公用事业市场化发展,比如广州。除此之外,还需尽快对市场化竞争程度不高的服务内容提供具体的政府指导价格,在推动供水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要兼顾公众的合法权益。
可以进入价格的费用则是指《通知》中提到的接入工程和二次供水等环节,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部分,可计入供水成本通过调价弥补。但无论是从《通知》还是各地版的129号文看来,接入工程费用分为按规定由政府承担部分和需企业承担部分,具体是如何划分的在各地政策中均未找到明确的说法,还需进一步说明,不然可能会成为一笔“糊涂账”,与《通知》的发布初衷相违背。
另外,各地在执行《通知》时还需进行理智的判断和思考,充分结合当地的实际背景,寻求中央政策与地方实践之间平衡点,避免盲目搬运。比如前文提到的江苏省,在二次供水运维费方面适度保留地方特色做法,避免对供水行业的后续工作产生较大冲击。此外,我们也需认真思考哪些费用经由价格消化是科学合理的,哪些费用可能更适合向特定的用户直接收取。
供水需要属于自己的129号文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虽然同属公用事业,但是各自的成本构成以及价格机制均有所区别,中央层面出于宏观统筹的角度出台了《通知》,划定了大的原则。但是站在地方的角度来说,其思考的出发点和侧重点会有所不同,需要结合当地政策基础、社会背景以及供水行业特性,可细化和完善的内容较多,如具体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完善需取消的费用清单、搭建因地制宜的水价调整机制和供水服务质量体系等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出台工作方案细则,如与其他公用事业混在一起,则较难理顺。因此,各地供水企业还需进一步协助政府,推动具体政策的落地,以便将清费顺价的工作落到实处,交上一份漂亮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