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22亿元灌南县城乡一体化污水治理PPP项目管理办法出炉

   日期:2021-08-24     来源:灌南县人民政府     浏览:232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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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灌南县城乡一体化污水治理PPP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灌南县城乡一体化污水治理PPP项目进一步规范,具体如下: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城乡一体化污水治理PPP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城乡一体化污水治理PPP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灌南县城乡一体化污水治理PPP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快速推进灌南县城乡一体化污水治理PPP项目(以下简称污水治理PPP项目)建设,加强和规范污水治理PPP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投资规模与工期。污水治理PPP项目总投资29.22亿元,其中存量资产6.64亿元。项目总合作期28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25年。

第三条 项目实施模式。该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存量资产采用TOT模式、新建项目采用BOT模式,由灌南县人民政府授权葛洲坝水务(灌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内负责整个项目的投融资、存量资产的接收、改造及项目的新建,以及整个项目的运营维护,通过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并获得政府按使用量付费的权利。

第四条 项目回报机制。项目回报机制分为两部分:(一)工业污水处理厂,由项目公司根据污水处理量及污染因子浓度向各排污企业收取污水处理费。(二)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采用政府付费模式,政府按项目公司实际污水处理量付费。

第五条 注册资本金。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7.3亿元,由各股东按股权比例分三期缴纳。首期、第二期和第三期注册资本金认缴,于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2个月内、第13个月和第25个月分别一次性出资到位。

第六条 存量资产价款的支付。污水治理PPP项目中存量资产的评估价款,由项目公司在三年内按50%、30%和20%的比例,分别于项目公司设立后3个月内、第13个月和第25个月支付到县住建局指定账户。

第七条 项目建设期履约保函。葛洲坝集团联合体应在污水治理PPP项目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县住建局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担保期自建设期保函提交之日起至联合体提交运营维护保函之日止。

第八条 项目实施内容。污水治理PPP项目包含存量项目和新建项目。

存量项目包括:1.工业污水处理厂:县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和临港产业区工业污水处理厂;2.生活污水处理厂:城东生活污水处理厂、海西生活污水处理厂和9个镇生活污水处理厂;3.农村污水处理站(设施);4.县城和镇污水管网,以及厂外提升泵站。

新建项目包括:1.县城和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工程;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设施)新建工程;3.县城和镇污水管网建设,以及泵站配建工程;4.雨污分流改造工程;5.存量污水管网检测修复工程;6.市政道路(9条)改造建设工程;7.本项目配套建设的一体化智慧水务平台。

第二章 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九条 项目公司负责污水治理PPP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维。

第十条 项目服务单位、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等单位确定。

(一)施工图设计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由项目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二)监理单位由县住建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由县审计局负责。

(三)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土石方等专业分包商,以及设备、服务类供应商的确定,由项目公司统筹负责,项目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招标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质量管理

(一)施工图审查制度。项目公司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应报送有资质的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取得图审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二)申报质量监督。项目公司取得图审等相关手续后及时到县住建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县住建局履行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责任。

(三)材料检测。本项目使用的材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抽检,原则上委托灌南县本地检测服务机构检测,如本地无法检测,委托周边地市检测服务机构检测。

(四)工程验收。各子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公司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验收程序、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安全(环保)管理

(一)申报安全监督。项目公司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后应及时到县住建局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县住建局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环保)监督责任。

(二)建立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污水治理PPP项目指挥部、项目公司和施工总承包等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制度体系,责任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各层级管理人员,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环保)生产管理人员。

(三)加强安全(环保)生产教育。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和安全(环保)工作的相关知识培训,教育督促各级人员严格执行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环保)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在年度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一起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项目公司本年度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政府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成本管理

(一)严格项目预算审查制度。项目公司按年度建设计划提前组织本年度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并编制年度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报政府方审核,项目公司根据政府方审核的年度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年度投资预算,累计年度投资预算金额不能超过初步设计概算金额。

(二)严控项目设计变更。本项目严格实行设计变更审查制度,原则上设计变更必须是为了优化设计、节省开支,且不得降低安全质量和建设标准,优化工程内容不可增加项目总投(政府方提出设计变更除外),设计变更报政府方、监理方、设计单位同意后实施。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工期管理

(一)项目公司应编制总工期进度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污水治理PPP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进度计划执行,确保项目如期完工交付。

(二)加强建设过程难题会办。针对污水治理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矛盾,项目公司应及时上报污水治理PPP项目指挥部,污水治理PPP项目指挥部应积极协调解决。

(三)加强进度计划跟踪督查。污水治理PPP项目指挥部和项目公司要组织专人做好项目工期计划实施的跟踪督查,针对施工过程中进度滞后的问题,应分析原因,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调整资源,确保项目工期计划顺利实施。

第三章 污水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存量和新建污水管网、设施的运行维护,对污水处理效果负责,进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或省、市规定的接管标准和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县住建局、灌南生态环境局及各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对全县污水处理厂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按照污水治理PPP项目建设计划,组织推进污水处理厂和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工程建设,并做好污水处理厂和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灌南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污水处理厂运行、中控(在线监控系统)、污泥处置、进出水水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污水处理厂运行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工程建设进度,确保进水水质及污水厂处理水量符合项目合作协议的要求。

项目公司负责在线监测装置的购置和安装,监测设备的选型、安装和监测站房的建设需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的要求,实时监控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量、水质等指标数据,并能随机调阅过程性控制指标数据、曲线变化,相关数据保存24个月以上,并与国家、省、市、县环保平台联网。监测项目应包括进、出水流量、COD、氨氮、总磷、总氮、PH等国家和省市规范指标要求。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要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严禁倾倒、偷排或者委托无处理能力的公司处置。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厂须按要求建立生产运行台账档案。按日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污泥产生量与处置情况、主要设备运行状况、药剂消耗量等,按月记录用电量、运行成本等。运行台账必须妥善保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核查。

第二十条 项目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运行情况按规范报表格式报县住建局和灌南生态环境局。运行情况应包括进出水水量水质、耗电量、污泥处置量、主要药品消耗量以及事故停运说明等。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制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及合理的检修、更新计划。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事故应急预案由项目公司报县住建局批准,应急预案批准后并报灌南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需正常停运检修、维护的,项目公司应提前15日报县住建局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因突发事件等造成全部或部分停运的,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项目公司应在24小时内向县住建局、灌南生态环境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县住建局、灌南生态环境局根据监管需要进入污水处理厂,检查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情况,不定期对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要求污水处理厂提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报表、报告和资料。污水处理厂必须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延误或干扰监管部门的正常采样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应符合项目合同的有关约定并满足《GBT 51347-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DB32/3462-202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项目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建设期绩效考核

(一)县住建局、灌南生态环境局和县财政局分别依据自身职能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建设期内通过定期考核、工程建设节点考核与随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现场检查、资料核查和外部调查。

(二)建设期主要考核以下方面:综合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资金及财务管理和工程资料等。

(三)政府方对考核发现的问题,对项目公司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如整改不到位的可以约谈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必要时按污水治理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可解除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关系。

(四)建设期考核得分结果<90分,政府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相应金额,建设期履约保函提取金额=(90-常规考核打分)/100×建设期保函金额。

第二十六条 运营期绩效考核

(一)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方组织考核小组对项目运营进行考核,考核分常规考核、临时考核。常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得分占比70%,临时考核算术平均分占比30%,政府方按污水治理PPP项目合同约定及考核结果支付污水处理费。

(二)运营期考核分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绩效考核和配套管网、泵站运营维护绩效考核。

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绩效考核包括厂区运营考核、构筑物及污水设备管理、安全文明作业、危险源、安全隐患、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公司管理、监理管理。

配套管网、泵站运营维护绩效考核包括管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质量、管道安全文明作业、泵站运行维护质量、泵站安全文明作业、隐患排查与治理、突发事件处理、设备维护配置、社会监督等方面。

(三)考核扣款。

1.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当考核得分低于90分时,政府方有权对项目公司生活污水服务费进行扣款,实际扣款=(90-绩效考核得分)/100×基准污水处理服务费。当考核得分低于60分时,政府方将暂停支付当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可根据PPP合同约定提取运营保函,下年度第一季度考核得分超过70分后,上年根据考核结果计算的污水处理费由政府按70%与项目公司计算结清。

2.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当绩效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政府方将减付基本水量补贴支出,实际扣款=(90-绩效考核得分)/100×基本水量补贴支出。当考核得分低于60分时,政府方将不再支付当年度基本水量补贴支出,有权中止PPP协议,并可按5%的比例提取运营期保函。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第二十七条 移交期绩效考核

(一)特许经营期结束24个月前,政府方对项目公司移交工作进行考核。

(二)移交期绩效考核主要考核移交组织、移交质量和移交进度。

(三)考核扣款。移交期绩效考核分数与移交违约金金额挂钩,移交期绩效考核得分总分在70-90分(不含)的,县住建局或政府指定机构有权按下列公式收取移交违约金=(90-移交绩效考核得分)/100×移交维修保函金额。资产完好率过低,移交违约金不能覆盖资产恢复性大修支出的,缺口部分由政府方在移交保函剩余部分中提取进行弥补。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公司为保证污水治理PPP项目的顺利实施进行的融资,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公司工程款的拨付

(一)工程款支付比例。项目公司按月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的支付比例,不超过污水治理PPP项目指挥部、监理公司、项目公司、审计单位确认的完工工程量的60%。

(二)工程款审批流程。施工单位每月25日前向项目公司上报已完工程量(附详细证明材料)和付款申请,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在收到施工方提交的报告后7日内完成工程量的审核,再由项目公司按照程序规定3日内审批支付。

(三)子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子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工程款累计支付比例不得超过70%,政府方项目审计结束时项目公司可支付到97%,3%工程质保金等工程质保期满后支付。

(四)工程税收管理。按照县综合治税要求,市外施工单位应及时至我县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并足额缴纳税款。

第三十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一)污水处理服务费分季度和年终结算。季度结算,县住建局按照项目公司当季度实际处理达标的污水处理量向项目公司支付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即当季度应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为:当季度应付达标污水处理费—绩效考核扣款金额。年终结算,县住建局根据项目公司年度达标污水处理量计算的污水处理费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再与项目公司统一结算。

(二)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项目公司向县住建局提交水价结算申请书面资料,县住建局应在收到项目公司提交的付费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期应付服务费金额。

(三)县住建局确定应付服务费金额后向县政府申请拨付资金,县政府批示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拨付资金,资金到位后立即拨付至项目公司。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 污水治理PPP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领导小组文件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 县住建局负责对污水治理PPP项目建设,按行业管理要求进行指导、督促、协调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项目运营,开展项目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定期评估等工作;根据污水治理PPP合同约定及绩效考核结果,向县财政局申请运营补贴费用,支付给项目公司;项目运营期结束后,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项目移交、性能测试、资产交割等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污水治理PPP项目在项目推进、财政支出责任管理、绩效评价与付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信息公开等方面开展财政监督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监督发现的问题,督促被监督单位及时整改问题,对被监督单位整改结果及时进行督办催办、跟踪落实,并将整改结果和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县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污水治理PPP项目投资资金使用,组织对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实施专项审计,安排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公安局负责污水治理PPP项目建设过程中治安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司法局负责对污水治理PPP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污水治理PPP项目规划、用地报批和征用工作,协调处理涉及管网建设用地相关问题。

第三十八条 县水利局负责做好污水治理PPP项目中涉及水系改造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灌南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日常监督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四十条 各园区和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污水治理PPP项目实施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做好辖区内项目建设的统筹安排和矛盾处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水务集团代表政府出资参股项目公司,履行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以股东身份对项目公司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实行全生命周期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提交污水治理PPP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商会办,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由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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