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凤冈法院在行动。3月30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单位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荣、李某龙和陈某牛三人分别以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刑。
一审宣判后,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7月8日,遵义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意排放氨氮超标物且篡改数据“假达标”
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荣担任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同年11月,被告人周某荣在经营管理已被列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凤冈县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项目过程中,通过转动活动结头至旁路排放部分污染物的方式,逃避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将处理后氨氮超标的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外部环境。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周某荣退股离开公司,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李某龙,负责该公司的实际经营。
同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龙、陈某牛作为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运作凤冈县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负责人、现场管理负责人,一直将处理后氨氮超标的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外部环境。
2020年5月下旬,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直接向外部环境排放氨氮超标的污染物被遵义市生态环保局查获。
经贵州省某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对凤冈县垃圾填埋场违法排污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根据计算,本案中违法排放污水达12630立方米,违法排污导致环境损失合计为107.36万元。
污染环境依法判刑并禁止职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实际承包、运营列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凤冈县垃圾填埋场时,违规排放氨氮超标物且篡改监测数据,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周某荣作为被告单位前期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龙作为被告单位后期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牛作为直接管理人员,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遵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三被告人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三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污染物有关的职业和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