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供水是社会公共服务的特殊商品。3月24日,海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包括总则、供水设施建设、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供水单位及用户、法律责任、附则在内共6章37条,已于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海南省首部城乡供水地方性法规,将进一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优化全省城乡供水服务,全面提升供水法治化管理水平,确保全省城乡供水安全,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助力海南省高质量发展和自贸港建设。
为需而立凸显海南特点
城乡供水是保障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正常有序运行的生命线,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共事业,是各级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
此前,海南省在城乡供水统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用水高峰供水安全保障、推进高品质饮用水建设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城乡供水能力与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亟需通过立法予以推动、引领和规范。
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海南省水务厅及时成立《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历经收集资料、开展调研、初稿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和审核报批六个阶段,于2020年底经七届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水务厅党组书记、厅长王强表示,《条例》的制定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充分借鉴省内外城乡供水的经验与做法,着力解决海南城乡供水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体现海南特点,为需而立、立以致用,在多方面实现突破和创新。
破除城乡二元供水格局
“现在,我们每天都可以喝上干净的自来水,也能用热水器洗澡了……”记者在海口市多个城镇乡村采访时,许多村民都满意地说。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最有效的途径是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实现“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的供水目标。当前,海南省正加速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着力破除城乡二元供水格局,越来越多的村民喝上了“放心水”。
《条例》的内容涵盖了城市和乡村供水,有利于从根本上统筹海南城乡协调发展,打破二元割裂的局面,同时充分考虑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融合发展阶段及乡村差异性,强调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条例》规定,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安全卫生、节约用水和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推进多源互补、区域联网和城乡一体供水。城乡供水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设计年限内区域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用水峰谷变化等特点,推进区域联网和城乡统筹供水。
而且,农村供水因地制宜采取城镇管网延伸覆盖、村镇集中或者分散供水等模式,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完善农村供水体系。城乡公共供水管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
“我们将坚持对标自贸港建设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地谋划推进‘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省水务厅农村水电水利处处长林郁表示,尤其是优先推进规模化水厂管网延伸覆盖季节缺水村庄和分散供水村庄,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并对条件受限地区建设小型规范化水厂,提高农村整体供水保障水平。
提升二次供水法治化水平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的日益增多,二次供水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供水设施建设”一章中,《条例》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作了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工程技术规范,满足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等要求。鼓励建设单位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供水单位统一建设。
“根据《条例》要求,已纳入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的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住宅小区,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其运行、维护和管理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海南省水务厅城乡水务处副处长王晓霞说。
《条例》还规定,现有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且未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由市、县、自治县政府组织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制定并实施改造计划,具备条件的现有住宅小区应当纳入老城区改造范围。
《条例》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这些举措将进一步提高海南省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改善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打通‘最后一公里’的水质安全问题,促进海南二次供水建设管理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轨道。”王晓霞称。
守好城乡群众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如何守住这条底线,让群众从“有水喝”到“喝好水”?
为此,《条例》规定市、县、自治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城乡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强调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制度及接报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和经常性维修养护,保证城乡供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条例》提出,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城乡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同时,要求市、县、自治县政府有序推动高品质饮用水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重点园区、学校、景区、宾馆等加快建设高品质饮用水设施。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供水服务水平,《条例》明确供水单位和用户双方权益,强调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的服务要求和用户享有的权益,推动优化供水报装服务和营商环境。
“为优化提升城乡供水服务水平,《条例》对用户各项权利和供水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全面规定。”省水务厅副厅长冯云飞说,明确用户享有安全、连续用水等4项基本权利,并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履行10项义务,优化供水报装服务,明确相关争议处理方式。
考虑到海南省水资源和旅游旺季用水高峰等特点,《条例》强调各市县应当增强蓄水调控能力、供水工程形式和规模充分考虑区域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用水峰谷变化等特点,满足“候鸟型”人群用水需求;因地制宜推进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