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价机制改革核心之动态调整、价格联动、成本激励

   日期:2021-06-18     来源:E20供水研究中心 水价改革研究中心     作者:园丁和水仙花们     浏览:1441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以下简称“〔2021〕689号文”),引起广泛热议,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新一轮价格...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以下简称“〔2021〕689号文”),引起广泛热议,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新一轮价格改革的东风已来。为了便于读者迅速抓住重点,系统了解水资源价格改革的推进情况和未来趋势,笔者特别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对文件进行系统解读。

本文为第二篇,主要聚焦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价格联动机制、价格激励与成本激励、水价监测预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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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动态调整和价格联动是不是同一回事?全国各地进展如何?

A:动态调整或者联动是当前健全水价机制最重要的突破口之一。因为调价进行成本核定时,只注重弥补历史成本,可以缓解过去发生的困境,却无法预料和包含未来可能出现的变动。动态调整或联动机制的建立,可以使终端用户供水价格与关联因素相协调,有利于及时疏导价格矛盾,同时尽量不留调价时间差,实现下游价格直接与上游价格挂钩。

动态调整和价格联动所指代的含义不完全相同,某些语境下也有重叠。国家的政策文件并没有明确指出动态调整和价格联动所包含的范畴,给各地的探索创新留出了充足的空间。

在河北、福建、广州等地的政策文件中,动态调整大多围绕调价的启动程序或调价周期,设置某些基准条件。比如当供水成本变动幅度超过20%,或调整周期不超过3年(5年),或净资产利润率低于调价核定值的50%时,在这些基准条件之上,综合评估成本水平、节水需求、物价上涨指数、用户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决定是否启动调价。

价格联动则更加具体,指供水价格和其影响因素之间的关联调整,出于简化定价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可以省去听证会。目前仅在供水价格和水资源费的联动上有比较成熟的地方实践,如成都、厦门、深圳、东莞、佛山等城市。当水资源费发生变化时,水价在原有的价格标准上根据联动计算公式进行相应调整,联动公式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有:水资源费调整幅度、自用水率、产销差率、税率等。未来,也可以探索将水价与CPI、税费、电费等实行联动的方式,及时反映供水成本的变化,理顺供水价格上下游关系。

E20水价改革中心也十分期望能看到有更多的城市对“动态调整”和“价格联动”给出更加丰富、兼具延展力和实操性的诠释。

Q2:“健全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逐步引入成本激励机制”,所谓的“激励”到底指什么?

A:如前文所述,受限于当前的供水价格调整只弥补已经发生的历史成本,不少城市一直在重复亏损—调价—很快又亏损—再申请调价的路径,企业缺乏支撑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供水水质和服务水平难以得到更优质的保障,容易陷入低质低价的恶性循环,急需深化改革水价形成机制,打破公众、政府、供水企业三方都不满意的局面。

“建立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的说法首次明确出现在〔2018〕943号文,对于水价机制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突破。换言之,水价的调整不能一板一眼地完全按照同一个标尺来衡量,而应该根据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和激励制度来实施,否则不利于调动企业提高水质、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积极性。

上一篇(深化水资源价格改革,689号文有哪些重点新提法?)讲过,刚性成本和购入成本一类的适用于联动机制,那么对于跟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相关的成本、能体现水质差别和服务结果差异的可变动成本,是适宜通过激励方式进入价格的。

河北省在《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冀政发〔2016〕51号)中提出将建立政府奖补与供水企业挖潜增效降耗挂钩机制。“凡实现降耗增效目标的供水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未实现降耗增效目标的供水企业,减少或不予奖补。”具体挖潜降耗增效的指标涉及漏损率、可变成本费用(人力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同时也要求供水企业设置分年度的降损目标和成本控制目标。

不难发现,供水价格管理的核心在于成本,而激励机制的必要条件也围绕着成本展开,因此需要各地或者第三方建立一套更加科学健全的成本评估机制,识别成本的落后水平、合理水平和先进水平,强化成本约束理念,以鼓励供水企业加强精细化管理、降低企业成本、提升运营绩效。在成本管理方面,福建、上海等地进行了有力的探索和尝试。

2016年,福建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城市供水行业成本控制标准(试行)》,既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供水企业开展监督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指导标准,又可作为对供水企业进行成本监审和补偿补贴的参考依据;2020年,上海市三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供水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对供水企业成本费用开支内容、标准、范围进行更细致的规定和限制,增强了供水定价成本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Q3:“健全价格监测预警制度”怎么拆解实现?

A:日常需要建立供水价格构成要素监测体系,可以月度为颗粒度,及时、准确掌握一个或几个周期内自来水供水量、不同类别用户的用水量、主要原材料、动力电价、供水成本、资产负债率的变化,了解水价与CPI、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关系,明确节水效果、供水投入产出与用户满意度、中长期城市发展目标之间的差距,全面掌握供水事业动向,为供水价格机制的完善和动态调整机制的健全提供详实、严谨的数据基石。

在价格监测和分析的基础之上,还可尝试探索建立供水价格预警体系,推动形成基于供水价格关键构成要素的“监测-预警-(评估)-调整”机制,对可能发生的价格情况及时预警、快速应对。例如当供水经营成本、通货膨胀率等多要素的波动程度满足一定条件或达到预警线水平时,触发水价评估程序,从而及时缓解价格矛盾,理顺水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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