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开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开封市2021年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旨在持续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助推乡村振兴建设,全面推动开封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方案要求,到 2021 年年底,努力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目标。“一保”,即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进一步加强;“两治”,即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得到有效治理;“三减”,即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和农业用水量;“四提升”,即提升农村环境整治覆盖比例、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民参与度。力争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取得积极成效,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乡村生态振兴走在全省前列。
开封市2021年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中央有关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持续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助推乡村振兴建设,全面推动我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按照《河南省2021年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生态强市建设,以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为主题,以农村环境整治提质增效、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为主线,把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以钉钉子精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统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强化污染治理、循环利用和生态保护,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系统治污,落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建立健全标准政策,强化各类要素保障,提升监测监管能力,厚植乡村生态功能,建设生活环境整洁优美、生态系统健康、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乡村,为我市乡村振兴工作走在全省前列提供有力的生态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 2021 年年底,努力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目标。“一保”,即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进一步加强;“两治”,即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得到有效治理;“三减”,即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和农业用水量;“四提升”,即提升农村环境整治覆盖比例、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民参与度。力争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取得积极成效,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乡村生态振兴走在全省前列。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1.深入推进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各县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工作,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边界应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和村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持续开展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全面排查农村供水人口在 10000 人或日供水 1000 吨以上的(以下简称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影响水质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风险源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风险源,并进行规范化整治。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方案,根据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和环境监测结果,采取更换水源、集中供水、深度处理、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全面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监管。实施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健全定期监测报告、应急事件处置、违法行为举报、水源信息公开、监督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千吨万人”农村(县级以下)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评估一次,结果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将“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纳入日常监测和环境监督执法范畴。将农村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二)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4.科学推进规划实施。根据工作实际,对需调整的规划内容及时修编,细化配套制度,逐步实现县级层面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集中连片推进。到 2021年年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完成省定目标(2021 年指导性目标 28%),力争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 33%;到 2025年年底,力争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 45%,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的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5.突出重点治理区域。结合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分类,优先治理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等村庄,特别是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水源保护区、城乡结合部、黑臭水体集中区域、旅游风景区等六类村庄。对规划中不予保留的村庄、搬迁撤并类村庄及“空心村”,重点做好污水管控。到 2022 年年底,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生活污水全面实现集中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6.因地制宜开展治理。充分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自然条件,合理制定目标任务,科学选取污水治理模式和技术,量力而行,分类分步推进,杜绝“大干快上”或盲目照搬城市模式。对具备条件的城镇(园区)周边村庄,将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园区)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对常住人口多,集聚度高、无法纳入城镇管网的村庄,可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对居住分散、污水产生量较少的村庄,可采取单户或联户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就地就近就农处理利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7.有序推进设施建设。加强污水治理和改厕、黑臭水体整治统筹衔接。对具备条件的地区,污水治理和改厕工作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要一体设计建设,加强工程装备建设验收管理,特别是强化污水管网材质和施工质量监管,提高工程装备建设质量。加强资金统筹集中使用,防止支出碎片化,确保“建一个、成一个”,提高资金使用整体效益。鼓励采用污水源头减量、就近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的治理路径,结合农村生产生活需要,对处理后的尾水经监测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的,宜就地就近就农资源化利用。(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8.健全设施运行管护体制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完善运行管护体制机制,制定运行管理办法,确保把现有设施管起来。强化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一体推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程总承包+运营(EPC+O)、设施租赁等建管模式,鼓励采取第三方专业运维+村民参与模式。坚持以城带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体运维模式。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受益农户付费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对集中式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运用物联网等技术,建立智能监控平台。强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管,持续推进日处理 20 吨及以上治理设施出水监测全覆盖,建立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台账。(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9.确保现有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对 2020 年年底前已建成污水的处理设施(备),各县区要全面摸排调研,完善设施建设和运行台账,对不能正常运行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备),要逐一查明原因,分类制定整治提升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资金来源、改进措施、运维单位和完成时限等,于2021 年 9 月底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设施运行情况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向所辖县区政府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提请交办并通报批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三)有序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10.强化系统施治。以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为目标,统筹开展农村水系综合治理和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集中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和农业面源污染,实施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系连通等工程,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根据黑臭水体污染程度、污染成因、及所在地水文气候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选择治理技术模式,因河因塘施策,分区分类,标本兼治,杜绝采用简单填埋、河道“三面光”硬化等手段消除黑臭水体。到 2021 年年底,国家监管的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达到 10%以上。到 2025 年年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达到 4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水利局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1.鼓励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申报省级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综合试点。在黑臭水体整治、组织领导推动、长效管护机制等方面为全市探索经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水利局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2.强化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持续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动态更新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清单。各县区要在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基础上,组织现场核实,核准后将农村黑臭水体基本信息通过县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并以行政村为单位通过公告栏等向村民公示,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实施分级管理,实行“拉条挂账,逐一销号”,优先整治国家监管的黑臭水体,对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进行监测评估。落实污染治理属地责任,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探索建立农村黑臭水体整治长效管护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四)深入推进农村环境整治
13.全面完成整治目标。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整治为重点,持续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加强与乡村建设行动、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以及各类示范村建设的统筹衔接,实现资源整合、政策集成,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进黄河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出市境河流两侧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到 2021 年年底,新增完成农村环境整治的行政村 34 个;到 2025 年年底,新增完成农村环境整治的行政村 255 个。新增整治村庄应基本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达到以下三项标准要求: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 60%,黑臭水体整治达到 80%,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整治完成率达到 80%,村庄环境干净整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4.推进村庄整治提质增效。各县区要严格对照整治验收标准要求,组织开展“十三五”村庄整治验收和自查工作。市级将按照比例不低于 20%开展核查。修订完善村庄整治成效评估和验收办法,确保新整治村庄“整治一个、验收一个”。
2021 年 10 月 10 日前,各县区要完成 2021 年新增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5.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总结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持续完善村庄环境长效管护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作用,运用手机 APP、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监管手段,确保村庄整治成效。(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水利局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五)积极推进种植业污染防治
16.推进种植业模式生态化。以黄河流域区域为重点,推进农业高效节水,加强粮食主产区、严重缺水区和生态脆弱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发展节水农业,加大水肥一体化等节水农业技术推广力度,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打造一批节水示范区。到 2021 年年底,全市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 0.62 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7.深入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农业投入品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投入品追溯系统。在粮食主产区、果菜茶优势产区等重点区域,分区分类推进科学施肥,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探索与畜禽粪肥还田利用有机结合新路径,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支持沿黄地区率先打造农业绿色发展示范区。推进新型肥料产品研发与推广,提高缓释肥料等新型氮肥施用比例,因地制宜推广化肥机械深施、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探索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库。
推进农药减量使用,推广新农药、新药械等绿色防控技术和高效大中型植保机械应用。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开展肥料统配统施、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服务,开展全国绿色防控示范县和统防统治百县创建活动,引导整县推进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提高农药利用率。到 2021 年年底,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稳定在 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 40.8%以上;到 2025 年年底,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 43%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8.统筹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农膜回收利用。加快推广标准地膜,引导开展全生物降解地膜试验和示范应用,推进地膜源头减量,鼓励实施农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绿色补偿制度,完善回收利用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落实回收责任,加强农田残留地膜、化肥农药塑料包装等监测和清理整治工作,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到 2021 年年底,全市农膜回收率稳定在 90%以上;到2025 年年底,基本实现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健全秸秆收储供应体系,推广深耕还田和青贮、氨化实用技术,提升秸秆“五料化”利用水平。抓好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建设,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主体责任,推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常态化。在种养密集区域,探索整县推进畜禽粪污、秸秆、农田残膜、农村垃圾等废弃物全量资源化利用。到 2021 年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91%以上;到 2025 年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 9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六)全面推进健康绿色养殖
19.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合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推动种养合理布局和有效衔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与管理。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不断提升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水平。大力推广全量收集、发酵制肥、液体粪肥机械化还田等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努力构建“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行”的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加快打通粪肥就近还田利用“最后一公里”。
鼓励畜禽养殖大县散养密集区,推广“截污建池、收运还田”等畜禽粪污治理模式。到 2021 年年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82%以上;到 2025 年年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8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0.推广水产绿色养殖。推广大水面生态养殖等健康养殖方式,开展以渔净水、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开展水产养殖企业(户)基础信息和环境现状调查,结合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和管理要求,规范工厂化养殖、投饵式池塘养殖等养殖企业排污口设置。(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七)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
21.推进农业污染源调查监测。完善化肥农药使用量调查核算方法,整合统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逐步摸清化肥农药使用变化情况。利用实地调研、台账抽查、智能终端采集等方式,对化肥农药投入、畜禽和水产养殖等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大中型灌区进行农田灌溉用水定期监测,对规模畜禽养殖场、300 亩及以上规模水产养殖场等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掌握农业面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2.加强养殖业环境监管。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各县区于 2021 年 8 月底前完成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备案工作。严格畜禽养殖环境监管执法,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要依法查处。强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和技术支持,按照河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加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控制管理,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3.配合做好农业面源污染监管平台建设。系统整合农田氮磷流失监测、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等数据,实现从污染源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互联互通。加强农业源普查、生态环境统计、畜禽粪污综合利用信息、排污许可等数据共享。持续推进农业投入结构调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八)提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24.完善法规标准体系。配合编制河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配合编制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技术指南、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实施方案、农药化肥调查核算、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25.健全监测网络。加强农业农村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到2025 年年底,具备条件的县区,实现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6.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执法,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纳入日常执法内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提升执法装备水平。组织开展监管执法和应急工作培训,提升执法监督和应急能力。探索成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支撑团队。(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7.完善经济政策。各级政府要统筹整合农业农村、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资金,逐步加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并将土地出让金、生态功能转移支付金等按照一定的比例支持农村环境整治,建立稳定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渠道。拓宽融资途径,鼓励通过申请发行政府债券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使用政策性银行贷款,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用电政策,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并优先纳入用电安排。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用地政策,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制定并明确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范围,开设农村环境整治建设项目的“绿色通道”。完善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提高项目质量,对进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优先予以专项资金和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低息贷款支持。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监督和验收工作,提高项目资金成效和执行率。(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县区政府对本辖区农村生态环境质量负责,要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实施主体、完成时限,加强督查督办和考核考评。县区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发挥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群团组织作用,引导带领村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二)突出村民主体。将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强化村委会在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协助推进污水、垃圾和黑臭水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责任。鼓励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程参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农民参与垃圾分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直接受益机制,探索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以整代租”、“以租代管”、“第三方+村民+远程监控”的运维管理模式。引导村民以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合理处置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提升村民环境素养。发挥 12369 环保举报热线、微信微博、短视频 APP 及网站等渠道作用,鼓励村民监督,推动全民共建共治共享。
(三)严格监督考核。各县区要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当地党委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加强常态化调度评估,对工作滞后或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地区,明确整改要求,督促整改到位。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重点关注农村污水垃圾和黑臭水体治理、化肥农药减量化、养殖粪污综合治理、地膜综合利用等面源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工作推进情况;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严肃问责。
(四)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结合“六五”环境日、世界土壤日等重要环保宣传活动和“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系列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大力宣传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推进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培训工作,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的良好氛围。
附表:1.2021 年各县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主要任指标
2. “十四五”各县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