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财政部官网发布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乡村振兴局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就“十四五”时期脱贫县、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政策脉络
2016年4月,国办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开始在贫困县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使用。要求将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资金按原渠道下达,但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根据自身脱贫实际需要,整合使用资金。
2016年6月,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办财务〔2016〕121号),要求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要求,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水利资金,不得限制贫困县的具体用途。
2019年6月,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其中明确分配给贫困县的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切块下达”方式,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不得指定具体项目。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2021-2023年间脱贫县继续实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2024-2025年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
2021年4月,财政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部署“十四五”时期具体工作。
资金整合范围
2021-2023年,在脱贫县(指原832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继续实施2016年国办22号文的相关政策。
2024-2025年,实施范围调整至中央确定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中央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包括:
其中与水利直接相关的包括水利发展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的资金,但是将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等方面的投资排除在统筹整合范围之外。其中,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在《“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有名单(可参考:《“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发布,有哪些水利内容?),具体包括:
资金整合后的重点使用方向财农22号文要求,脱贫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将整合资金重点用于包括水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等在内的多种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包括:
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文件还要求,脱贫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要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要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这就要求我们要积极推动水利项目同产业项目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