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实现标本兼治。
《办法》共8章41条,明确了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指导思想、督察方式、督查对象及原则。
《办法》还对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派驻监察等三种督察方式的组织形式、督查对象、督查内容和程序等予以细化明确。原则上在每届自治区党委任期内,对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自治区属企业等督察对象开展例行督察;对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突发性重大环境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在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方面,《办法》规定,督察结果将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及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