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见今日推送的第二条,也可点击页面最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全文,以下简称意见)。文件聚焦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提出了一系列措施,设置了五年的过渡期(整个“十四五”期间)。那么,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水利有哪些重点任务呢,水利人应该重点关注哪些方面呢?
**文件中对地区范围和对象的相关提法**
“脱贫地区”:应指原贫困地区832个县;“农村低收入人口”:这一提法在意见里多处出现,如“指导思想”中提出“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帮扶机制”,在“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提出“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对什么是农村低收入人口,在“五、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中作了重点阐述,明确农村低收入人口为:
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在“六、着力提升脱贫地区整体发展水平”中提及“在西部地区脱贫县中集中支持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在“七、加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也提及“适当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这是新的提法,具体名单有待进一步明确,未来国家将从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多方面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给予集中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在“六、着力提升脱贫地区整体发展水平”中提及“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这些长期以来也都是水利重点关注地区。“原深度贫困地区”:在“七、加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中提及“做好土地支持政策衔接。……原深度贫困地区计划指标不足的,由所在省份协调解决。” **对水利工作的直接要求** 在“三、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中,对水利工作提出了直接要求:
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要求“十四五”期间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落实好包括饮水等在内的民生保障普惠性政策,并根据脱贫人口实际困难给予适度倾斜。
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其中饮水安全状况被列为监测重点,要求合理确定监测标准。
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要求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巩固维护好已建农村供水工程成果,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要求分类摸清资产底数,落实公益性资产管护主体及其管护责任,明晰经营性资产产权,确权至农户或其他主体的资产由其自主管理运营。
在“四、聚力做好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中,也对水利工作提出了直接要求:
在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方面,提出支持脱贫地区在小型水利、水土保持等涉农项目建设和管护时广泛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并要求“十四五”期间逐步调整优化公益岗位政策。
在持续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方面,提出要继续加大脱贫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重点谋划建设一批包括水利在内的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加强脱贫地区农村防洪、灌溉等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财政、金融等投资政策**
文件主要在“七、加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中对投资政策进行了阐述,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十四五”期间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
保留并调整优化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聚焦支持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适当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并逐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
过渡期前3年脱贫县继续实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此后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其他地区探索建立涉农资金整合长效机制。
确保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落实到项目,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
现有财政相关转移支付继续倾斜支持脱贫地区。
过渡期内延续脱贫攻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脱贫地区继续实施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