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国资委网站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要求,中央企业有效开展境外资金风险管控,加强境外资金风险防范,督促境外单位及时搜集所在国家(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安全、舆情等国别风险信息,对发生外汇管制、汇率大幅波动、通货膨胀率快速攀升等情况,及时做好重大资金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加大对境外单位大额资金监督力度,对大额资金的决策程序、资金调度、资金收付渠道、资金支付联签及银行账户变动、境外项目佣金管理等情况建立备案跟踪内控机制,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障境外资金安全等。
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决策部署,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管理,进一步提升防范重大资金损失风险能力,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资金内控管理体制机制
近年来,一些中央企业集中出现资金管理体系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支付管理不规范、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个别基层单位甚至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资金内控管理严重缺失。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资金内控管理工作,以提升资金内控有效性为目标,以强化资金内控监督为抓手,以健全资金内控制度体系为保障,落实内控部门的资金内控监管责任、工作职责与权限,明确监管工作程序、标准和方式方法,构建事前有规范、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评价的工作机制,形成内控部门与业务、财务(资金)、审计等部门运转顺畅、有效监督、相互制衡的工作体系。
二、切实加强资金内控制度建设
各中央企业内控部门要在推动完善财务资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和经营规模,抓紧建立资金内控监管制度,明确资金内控监管工作原则和任务、职责权限和控制程序,细化资金内控在资金支出、审批联签、收支结算、银行账户、网银支付、票据管理、不相容岗位设置、上岗资质、定期轮岗、后续教育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触发条件和控制标准、缺陷认定标准,确保内控要求嵌入到资金活动全流程。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及国资委关于资金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变化,以及新设立企业(项目部、分支机构)、新开办业务、资金结算方式更新等情况,及时督促、提示业务部门和财务(资金)部门制定或修订资金业务管理制度,并对资金业务制度修订情况进行检查复核,为有效防范重大资金风险提供制度保障。
三、持续强化资金内控关键环节监管
各中央企业内控部门要建立资金内控关键要素管理台账,对企业资金账户、核心岗位、上岗人员、审批权限、银行印鉴及网银U盾责任人等关键要素进行限时备案管理。持续跟踪监测预警资金内控要素异动情况,对资金内控关键要素失控、重要岗位权力制衡缺失、大额资金拨付异常等风险第一时间启动紧急应对控制措施。严格银行账户和网银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特殊银行账户开户审批、银行印鉴及网银U盾分设管理、银行账户和网银交接程序及密码定期更换等情况进行评估,确保账户和网银安全可控。加强大额资金支付监管,从资金支付额度、支付频次、支付依据等方面研究设置控制参数,对于短期内向同一账户多次或单笔支付大额资金、预算外支出、超出预付信用敞口限额支付预付款等异常情形,通过线上信息系统推送或线下报送(未建立财务资金信息系统企业)等方式及时预警风险,纠正违规问题,消除资金风险隐患。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定期轮岗、人岗相适原则,对人员调动、分工调整等情形,内控部门应当出具复核意见;定期开展各级企业资金岗位任职情况巡检巡评,对资金结算中心等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不符合内控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
四、加快推进资金内控信息化建设
各中央企业内控部门要深度参与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通过完善财务资金信息系统权责设置,落实对财务资金风险监督预警职责,有效发挥信息化管控的刚性约束和监督制衡作用。优化完善现有财务资金信息系统功能,将控制触发条件和控制标准、缺陷认定标准等内控要求嵌入信息系统,科学设置异常预警条件,强化资金全流程预警监控,促进资金管理活动可控制、可追溯、可检查,有效减少人为违规操控因素。尚未建立财务资金信息系统或未将相关内控要求嵌入信息系统的中央企业,要抓紧推进有关工作,并于2022年底前完成集团总部及所属二级子企业、三级及以下重要子企业财务资金信息系统内控功能建设或优化工作,实现对财务资金信息全面有效监控。加大新兴技术运用及风险防控,督促财务(资金)部门扩大中央企业银(财)企直连系统覆盖范围,对因客户指定账户等特定原因不能实现银(财)企直连的账户,研究制定替代内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抽查第三方支付账户监管、余额归集及对账管理情况,严控资金支付风险。
五、有效开展境外资金风险管控
各中央企业内控部门要结合所属境外单位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内控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境外资金内控监管体系。完善境外资金内控监管制度,明确境外大额资金审核支付、银行账户管理、财务主管人员委派、同一境外单位任职时限、资金关键岗位设置等方面要求,细化资金内控预警触发条件,促进境外资金合规管理。加强境外资金风险防范,督促境外单位及时搜集所在国家(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安全、舆情等国别风险信息,对发生外汇管制、汇率大幅波动、通货膨胀率快速攀升等情况,及时做好重大资金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加大对境外单位大额资金监督力度,对大额资金的决策程序、资金调度、资金收付渠道、资金支付联签及银行账户变动、境外项目佣金管理等情况建立备案跟踪内控机制,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障境外资金安全。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六、认真做好资金内控体系监督评价工作
中央企业内控工作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规范评价方法,提升评价质量,促进资金内控体系持续优化。每年对资金内控体系有效性开展全方位、全覆盖自评工作,深入揭示风险问题,堵塞管理漏洞,建立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对新兴业务(开展三年内)、高风险业务以及风险事件频发领域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内控自评,评价重点包括资金管理制度建设、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大额资金拨付程序、网银U盾管理等内容。有效推进“上对下”资金内控体系监督评价工作,将资金管理制度健全性、内控体系执行有效性、关键岗位制衡性、信息系统刚性约束等作为监督评价重要内容,查找内控缺陷和风险隐患,确保集团对全部子企业每三年至少评价1次。加大资金内控体系监督评价结果在干部管理、考核分配等工作中的运用力度,强化问题整改工作,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加强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力度,持续完善资金内控体系。对因资金内控缺失、未执行资金内控制度等造成资产损失的中央企业,严肃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企业资金内控监管制度,于2021年7月30日前报送国资委综合监督局。
各地方国资委可参照制定所监管企业资金内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