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请于2021年3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联系人: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
电话:0871-64141960
电子邮箱:sthjttrc_nc@163.com
地址:昆明市广福路广福商业中心A9栋
邮编:650028
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农户户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适用本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指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构)筑物及设备,主要包括户外支管(沟)、干管(沟)、检查井、沉泥井、提升泵站、处理终端等建(构)筑物及设备。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以“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运行稳定”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县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应明确有关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作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主体(运维主管部门),应组织运维主管部门、乡镇、村级组织、农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五条 运维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不作为运维主管部门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或运维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具体工作,或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户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管护意识。
第七条 村(社区)委员会应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巡查、检查、监督等工作,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引导和督促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生活污水接入污水处理设施,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户管、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村规民约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有权制止并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指导,制(修)订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排放水质情况。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九条 各县(市、区)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对于规模较大、工艺复杂、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高的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
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委托村(社区)委员会自行运行维护管理,并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应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明确运行维护范围、期限、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等具体要求,包括运行维护费用来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服务合同约定,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处理系统和其他设施等)日常养护巡查,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及时排除污水处理设施故障,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开展水质监测。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对日处理20吨及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开展常规(监督性)水质监测,监测频次每年至少两次。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T 953)要求。
第十三条 运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的指导和服务,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人员日常培训,提高运行维护人员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建立系统或平台,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施监控。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逐步构建政府、村集体、村民共同分担机制。科学测算运行维护资金需求,将政府扶持部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缴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治理成本、农户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
第十七条 运维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并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纳入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内容。
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年度考核,对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
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应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检查纳入日常工作,检查结果通报运维主管部门,并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运维主管部门对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村(社区)委员会自行运行维护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定期向运维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应在村(社区)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村民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