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印发,标准自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与分析、实施与监督等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500 m³/d以下规模(不含500 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昌海、何佳、姚波、张淼、邱庆伶、郑金龙、李春蓉、杜雅洁、李柯欣、岩净意、吴雪、朱启凤、海波、张必宪、王麒锦、吴毅辉。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与分析、实施与监督等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500 m³/d以下规模(不含500 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HJ 91.9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535 水质 氨氮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DB53/T 95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DB 53/T 953-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DB 53/T 953-2019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DB53/T 953-2019,定义3.1]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DB53/T 953-2019,定义3.2]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5 直接排入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的行为。
[DB 53/T 953-2019,定义3.3]
3.6 尾水利用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或要求后用于农田施肥或灌溉、渔业用水等行为。
[DB53/T 953-2019,定义3.5]
3.7 环境敏感区
指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文化保护区、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本文件指滇池流域、阳宗海流域、牛栏江流域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DB53/T 953-2019,定义3.6,改写]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分级
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直接排入的水域功能类别和设计处理规模,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一级标准 A 标准和 B 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各级标准的适用情况见表 1。
4.2 排放限值
4.2.1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4.2.2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现有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4.3 尾水利用
污水处理后回用的,其水质应满足DB53/T 953的规定。
5 监测与分析
5.1 一般要求
5.1.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按照 GB 15562.1 设置排放口标志。
5.1.2 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执行 HJ 91.1 的规定。
5.2 监测方法
对水污染物测定的项目及与之对应的测定方法见表3,表3中对部分污染物指标的测定,可根据检测
资源情况,选择适宜的方法,但对同一项指标,每次测定均宜采用同一种方法,测定数值异常时,可用
不同的测定方法进行验证。
6 实施与监督
6.1 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本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6.2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遵守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