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强水权交易和水污染防治监管”“建议加强目标责任考核与综合执法,建立约谈、生态损害赔偿和投诉举报制度”……11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渭河流域保护治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与会人员纷纷建言献策。
渭河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水资源节约与水污染防治方面,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应当运用科技手段规模化推进喷灌、微灌、滴灌、低压管道输水、集雨补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先进适用的畜牧渔业节水方式,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和违法者名单。
在采砂监管方面,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严格控制渭河及其支流采砂活动。渭河及其支流河道采砂应当结合河道疏浚、清淤工作开展,遵循总量控制、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禁止掠夺式、粗放式采砂活动。关于开发建设活动管理,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对已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态保护功能要求的构筑物、建筑物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修订城市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时予以调整,逐步退出。
此外,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对渭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渭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的地区,应当约谈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向全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依规建立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制度,依法追究损害渭河流域生态环境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责任,对破坏、污染渭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