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日期:2020-11-04     来源:东南网     浏览:1665     评论:0    
核心提示: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公布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围绕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为抓手,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保障。到2022年,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程度进一步提升,环境治理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到2025年,美丽福建加快建设,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生态环境领域治理现代化水平得到新提升。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一)完善环境治理工作机制。省委和省政府对全省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市县党委和政府(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下同)承担具体责任,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市县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修订完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二)明确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合理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稳定的省市县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省级适当加强在全省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事权。

  (三)严格目标评价考核。严守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责任底线,合理设定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精简整合环境治理各类专项考核,统筹为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纳入绩效考评。探索完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四)深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建立省领导包案整改和第三方整改监督评估等机制,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原则上每届省委任期内,对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省属企业实行督察全覆盖,视情开展专项督察。对派驻区域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派驻监察。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五)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推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2020年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全覆盖,衔接环境准入、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等要求,实现污染预防、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作为环境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坚决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实施高消耗高排放产业清洁化改造,加强能耗、水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强化碳排放强度控制。推进高质量绿色发展试点示范工作,推行绿色生产行业标准。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完善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

  (七)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每年开展企业落实环境治理责任情况评估,探索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排污企业特点,分类推广安装参数管控、视频监控等设备并实时联网。逐步推行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系统。

  (八)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推进环保设施有序向公众开放。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九)强化社会监督。优化公众监督和举报机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信访投诉制度改革,理顺各类问题归口受理部门及职责,实现“12369”与“12345”互联互通。实施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和信访件办理情况等定期公开通报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发布内容,稳步实时公开地表水环境质量,发布各地水质状况排名,依法公开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曝光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十)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群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大力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带动公众开展环保公益活动。

  (十一)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培训内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编制生态文明读本。建立省市县乡生态环境宣传基地,推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机关、学校、家庭、社区、工厂。推进绿色生活创建,深入开展垃圾分类,推动绿色消费,培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

  五、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二)完善监管体制。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干部管理、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工作,建立健全正向激励、容错纠错、尽职免责、职业风险保障等机制。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省、市两级执法队伍建设。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完善跨区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

  (十三)严格源头管控。加快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建立“三线一单”管控制度,将源头管控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空间。产业布局及区域、产业规划和项目生成,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依法依规严格限制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引进落地。强化产业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事前沟通,优化项目策划生成。建立产业规划动态评估机制,各地评估情况作为规划后续实施和项目落地的重要依据。

  (十四)强化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无缝衔接机制。建设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司法协作平台,推进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划管辖制度改革。健全环境审判机构运行机制,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持续完善补种复绿、海砂回填、削填引种等生态修复模式,加快建设多样化、专业化、立体化的生态修复体系。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

  (十五)完善智能化监管机制。统筹推进我省“数字生态”建设,建设数字生态研究院(福建)。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整合各地各部门有关生态环境信息化资源,健全生态云数据汇聚共享机制。提升生态云智能化水平,拓展生态云应用领域,加强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业务协同,实现生态环境管理全方位转型。

  (十六)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实施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加强重要河段、海域水质等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完善“谁考核、谁监测”的监测管理体系,强化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培育规范社会化监测机构,强化监测数据质量监督和责任追究。

  (十七)健全海洋环境监管体系。衔接河湖长制,建立“湾滩长制”,协同治理改善河流—海湾生态环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海洋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建立与海警部门执法衔接和协作机制。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立海洋气象水文等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十八)完善农村环境治理体系。深化“一革命四行动”,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实行环境治理“一村一档”,推进“绿盈乡村”建设。探索建立住户付费、财政补助、社会资本投资相结合的管护经费保障制度。推进农药、化肥使用减量化。畜禽养殖“以地定养”,水产养殖“以水定产”。

  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九)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和公正监管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二十)强化环保产业支撑。推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专业化环保产业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生态保护修复,实施一批补短板、优供给的环境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十一)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在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重点行业等推行第三方治理,探索治理企业跟投业主项目模式和区域化、一体化环境综合服务模式。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实行按效付费。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的工业污染地块治理模式。

  (二十二)健全价格收费机制。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机制。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制定鼓励中水回用的水价政策。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逐级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二十四)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和绿色金融联动机制。建立排污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失信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按规定予以联合惩戒。落实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八、健全环境治理法规规章政策体系

  (二十五)完善法规规章。制定修订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积极探索先于国家立法,及时将制度成果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一刀切”。严格执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完善地方标准。制定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在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实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落实产品环保强制性国家标准。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制度。

  (二十七)加强财税支持。建立常态化、稳定的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制定落实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好现行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八)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各地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对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和省级各类投资基金。探索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完善资源环境权益交易制度,探索抵押质押等融资模式,打造全省统一的资源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推行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保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加强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深化生态产品市场化改革,探索建立不同资源禀赋生态产品价格形成和价值实现机制。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

  九、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九)加强组织实施。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省发改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省生态环境厅要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要加强对专项任务落实情况的指导督促和效果评估,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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