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水应提前48小时告知《苏州市供水条例》二审通过

   日期:2020-10-30     来源:中国江苏网     浏览:2568     评论:0    
核心提示:  28日,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苏州市供水条例》。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对规划与建设、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设施管理与维护等内...

  28日,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苏州市供水条例》。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对规划与建设、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设施管理与维护等内容作出明确,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2021年3月22日起施行。

  《苏州市供水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被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列为2020年立法精品示范工程。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苏州市供水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农工委、市水务局、市司法局做了大量调研工作,对草案进行了五次集中修改,并通过苏州人大网、苏州人大微信公众号、中国苏州网全程同步公布草案、每一次修改稿及相关立法信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鼓励学校、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引导供水企业、社会资本在住宅区、旅游景区(点)和星级酒店等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从事管道直饮水供应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据悉,目前苏州市已按全网直饮的要求制定相关规划,并已在平江路、山塘街、拙政园等地投资建设了公共直饮水平台。条例还规定,新改扩建自来水厂应当同步建设深度处理的工艺设施,使得出厂水质能够逐步达到直饮要求。

  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交纳水费。供水企业应当提供水费在线查询和欠费提醒服务,拓宽水费交纳渠道,可以通过银行代扣、在线支付、预存水费等方式收取水费。用户欠费经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交纳的,供水企业可以依据供用水合同约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供水企业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供水企业应当在用户交清水费和违约金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条例还规定,对用户提出的用水有明显异味、水质异常的投诉,供水企业应在两小时内到现场核实查处;对其他投诉,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与用户沟通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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