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建厅近日公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雨污分流改造技术规程》(报批稿)。规程旨在规范浙江省城镇雨污分流改造的技术要求,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实现雨水和污水的有序收集、输送和排放,建立长效运维机制。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的调查、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
详情如下:
关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雨污分流改造技术规程》(报批稿)的公示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8〕341号),由杭州市城市水设施和河道保护管理中心等单位编制的《城镇雨污分流改造技术规程》已完成报批稿的编制工作。现将《城镇雨污分流改造技术规程》(报批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1月6日。
联系人:葛鑫钬,0571-87052835
附件:城镇雨污分流改造技术规程(报批稿).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16日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的通知》(建设发〔2018〕341 号)的规定,规程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并结合实际经验,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 7 章和 8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调查,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
本规程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杭州市城市水设施和河道保护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杭州市城市水设施和河道保护管理中心(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231 号;邮政编码:310003),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杭州市城市水设施和河道保护管理中心
杭州市江干区城市管理局
嘉兴中鹏建设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景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泛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义乌市排水有限公司
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广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浩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嘉越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平湖市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市嘉恒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浙江勤丰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卓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诚宏建设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范 华 金炜竑 周鹏飞 吴 峥 李 岗 毛小军 谢作晃
刘克贞 黄 隆 戴仁杰 周鹏辉 柯 磊 方 俊 王贵美
朱国荣 周 逸 徐永宁 张兴桥 魏 俊 方甫兵 周文明
吕广强 朱晰磊 陈莲萍 冯志学 杨世龙 章 超 陈志诚
倪雷群 周卫洪 郎亚娟 夏晓军 郭杭永 张景臣 陈丽键
施云飞 徐菊芳 陈 静 金 霞 孙 锋
主要审查人:李 军 陈旭伟 游劲秋 赵宇宏 余建民 王英达 郑 晨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浙江省城镇雨污分流改造的技术要求,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实现雨水和污水的有序收集、输送和排放,建立长效运维机制,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的调查、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
1.0.3 城镇雨污分流改造技术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雨污分流 rain and sewage diversion
用不同管渠系统分别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2.0.2 排水设施 drainage facility
排水系统中的管道、构筑物和设备等的统称。包括雨水管渠、污水管渠、合流管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站)等及其附属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2.0.3 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 domestic sewage pretreatment facilities
生活污水进入一级处理前而设置的预处理设施。包括格栅、筛网、砂水分离器、油水分离装置、泥砂沉淀池、毛发收集井、毛发收集器、化粪池和隔油池等。
2.0.4 排水户 drainage entity
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用户。包括生活小区、工业园区、六小行业及其他排水单位。
2.0.5 六小行业 six small businesses
小餐饮、洗车、美容美发、洗涤、旅馆和洗浴等小行业的统称。
2.0.6 重污染行业 heavy pollution industry
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制革、铅蓄电池、食品加工和制药等行业的统称。
2.0.7 初期雨水 initial rainwater
降雨后初期产生的有一定污染的径流。
2.0.8 排水体制 sewerage system
在一个区域内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方式,有合流制和分流制两种基本方式。
2.0.9 智能雨污分流装置 intelligent rain and sewage diversion device
通过雨量、液位等相关信号,并利用智能控制系统对管道阀门实现智慧化远程巡查控制,达到旱季、雨季排水切换分流的系统装置。
3 基本规定
3.0.1 城镇排水系统改造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3.0.2 新建城镇排水系统应建有完善的雨水、污水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管线走向明确,严禁雨水、污水管渠混接。
3.0.3 雨污分流改造全过程管理应包括调查、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
3.0.4 雨污分流改造应在对原有排水设施全面调查基础上进行全面梳理、系统设计,并处理好与原有管线的衔接。
3.0.5 雨污分流改造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遵循慢排缓释和源头分散的原则实施。
3.0.6 雨污分流改造宜逐步推广流量、液位和水质等智能化监测设备,并建立雨量、流量、水质等实时信息记录、查询、分析和控制等功能的智慧化管理平台。
3.0.7 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 31962 的规定。
3.0.8 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完成后,雨水口和污水口应设置统一样式的排放口标志牌,标志牌安放位置醒目,保持清洁无破损。
3.0.9 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巡查、养护机制,定期对雨水、污水管网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保障排水系统正常运行。
4 调 查
4.1 一般规定
4.1.1 调查应遵循系统排查和应查尽查的原则,并按点、线、面结合的方式有序开展。
4.1.2 调查前应以排水系统单元或街道、镇行政区为依据划分排水片区。
4.1.3 排查区域范围应利用已有的竣工图和成果等筛选确定,调查方式应分为人工调查和设备探查。
4.1.4 调查对象应包括排查区域范围内的污水源头和公共排水设施,调查对象及内容应符合表 4.1.4 的规定。
4.1.5 管网调查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 和《管线要素分类代码与符号表达》CH/T 1036 等规定。
4.1.6 调查人员应收集整理排水户的资料并进行调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已登记的排水户资料应进行梳理,收集现有排水户的具体名单、位置和行业性质等,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2 对尚无资料的排水户应开展入户调查,查看内部排水设施、排水规模和与市政接管井位置等;
3 调查中应核对排水户现排水方式与排水许可证登记的是否相符,并根据调查情况填写排水户普查登记表,收集排水设施图纸,登记表填写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A 的规定;发现排水户存在问题时,应填写排水户问题清单表并出具处理意见,问题清单表填写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B 的规定;
4 片区内调查完成后应整理收集的资料并填写排水用户统计表,统计表的填写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C 的规定。
4.1.7 调查人员应对现有排水管网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现场调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相关资料的,调查人员应比对图纸与现场的情况是否一致,存在出入时注明并更正;
2 没有相关资料的,调查人员应开展专业调查并形成调查资料;
3 调查时发现排水设施存在问题的,调查人员应填写排水设施问题清单表并出具处理意见,问题清单表填写格式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
4.1.8 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应建立、核查并完善排水管网档案信息。
4.1.9 排水管网档案宜建立 GIS 的系统进行管理,系统应具备录入、查询和分析等功能。
4.2 污水源头
4.2.1 污水源头应分为生活小区、工业园区、六小行业和其他。
4.2.2 生活小区应重点排查雨污分流情况及附属设施产生的污水的预处理设施配套设置和污水处理情况。
4.2.3 生活小区的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雨水管和污水管的破损情况;
2 阳台洗衣污水排放情况;
3 小区周边配套公建单位的污水预处理、接管情况;
4 路面、屋顶雨水口、雨水收集沟渠堵塞、杂物等情况;
5 屋(户)外立管、排水管等接管、破损等情况;
6 小区内游泳池、景观水体的排水情况;
7 雨水、污水总出口接管和排放情况;
8 小区内生活垃圾转运点和清洗点污水排放情况;
9 地下排水管网情况;
10 排水设施日常检查维护情况;
11 地下室和花园的雨污水排放情况。
4.2.4 工业园区应在雨污分流调查的基础上调查各类污水之间的分质、分类(预)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和相关企业附属设施污水的预处理等情况。
4.2.5 工业园区的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业园区范围内的企业信息;
2 工业园区内部的管网情况;
3 工业园区范围内自行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设置、运行情况;
4 工业园区内部雨污分流情况;
5 工业园区排水许可证登记情况。
4.2.6 园区外工业企业的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现排水方式与排水许可证登记的是否相符;
2 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
3 雨污分流是否符合排污纳管的要求;
4 雨、污水排放应符合雨污分流改造及环保的要求;
5 自行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运行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6 现状场地对于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的技术措施的排查情况说明。
4.2.7 六小行业的调查应包括等小餐饮、洗车、美容美发、洗涤、旅馆和洗浴等小行业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及污水预处理设施情况。
4.2.8 六小行业应在雨污分流调查的基础上调查下列内容:
1 涉餐饮污水的隔油设施、油水分离装置等污水预处理及接管情况;
2 涉洗车、汽修等含泥、砂、油污水的沉砂池、隔油池设施、预处理及接管情况;
3 涉洗浴、美发、住宿等含毛发污水的毛发收集井和毛发收集器等污水预处理及接管情况;
4 移动摊贩的含油污水倾倒和处理情况;
5 排水设施及预处理设施检查维护情况。
4.2.9 其他调查应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外的工业企业、学校、医疗机构、图书
馆、体育馆、加油站、公共厕所、在建工地、大型综合体、酒店宾馆和办公楼等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情况。
4.2.10 其他调查应在雨污分流调查的基础上调查下列内容:
1 涉实验室污水的各类实验室污水规范处理及接管情况;
2 涉食堂或餐饮污水的隔油设施、油水分离装置等污水预处理及接管情况;
3 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污水消毒处理及接管情况;
4 含油污水的隔油设施设置、预处理及接管情况;
5 菜场、农贸市场等含渣、砂等的污水、隔渣、格栅设置及沉淀池等污水预处理及接管情况;
6 涉洗浴、美发、住宿等含毛发污水,涉洗车、汽修等含泥、砂、油污水的调查应符合本规程 4.2 节的规定;
7 涉化学品的污水排放情况;
8 涉公共厕所的化粪池设置、预处理及接管情况;
9 在建工地类沉淀池、化粪池、隔油池等设置、运行及接管情况;
10 在建工地回用水的利用情况;
11 雨水口、雨水收集沟渠堵塞、杂物、倾倒污水等情况;
12 地下排水管网情况。
4.3 公共排水设施
4.3.1 公共排水设施的调查应包括排水管网、处理设施和排水口。
4.3.2 排水管网的调查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网基本情况:管网位置、管径、连接关系、管材、走向、管道构筑物或附属设施等基本信息;
2 管网服务范围;
3 管道是否存在渗漏、混接、错接、破损、淤堵或错位等问题;
4 管网是否满足现状排水的需求;
5 截流井、泵站等设施设置的位置等。
4.3.3 处理设施的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进、出水的浓度、水量;
2 执行排放标准;
3 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能力。
4.3.4 排水口调查应摸清排水口的类型、污水来源和存在问题,掌握排水口排放和溢流的水量与水质特征,为制定管网上游雨污分流改造方案提供依据。
4.3.5 排水口调查应明确排水口的类型、位置、形状、材质、受纳水体及水质、排水口标志标识设置等情况。
4.3.6 根据管道排查的结果对排水口进行编号,排水口类型编号应符合表 4.3.6 的规定。
4.3.7 排水口调查的内容应符合表 4.3.7 的规定。
4.4 调查成果
4.4.1 调查成果应由各类调查记录表、调查成果图和调查报告组成,调查报告应明确问题清单,并提出治理对策和时间要求。
4.4.2 污水源头的调查成果应以排水片区为单位梳理成册,调查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排水片区划分及排水片区总平面图;
2 片区内生活小区、工业园区、六小行业和其他排水户的自建排水设施情况;
3 现状地下排水管网、处理设施、排水口等公共排水设施情况;
4 片区排水系统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5 片区内主要水体现状水质监测。
4.4.3 公共排水设施的调查成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网调查成果应包括设施量清单、排水设施问题清单表和现状排水平面图等,委
托第三方调查的应形成调查报告,问题清单表填写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D 的规定;
2 处理设施调查成果应包括设施清单、问题清单及现状排水平面图等;
3 排水口调查成果应形成排水口公示表、排水口基本情况表等,填写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E 和附录 F 的规定。
4.4.4 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应根据地形图为底图,结合调查成果通过 CAD 绘制排水平面图,排水平面图的内容应符合表 4.4.4 的规定。
4.4.5 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成果的准确性进行检验和校对。
4.4.6 各类调查成果宜符合管网信息化、智慧化建设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应建设信息化平台,对排水管网进行静态和动态的监管。
5 设 计
5.1 一般规定
5.1.1 设计应基于调查的结果进行,遵循统筹考虑、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雨水和污水的排放需求。
5.1.2 设计时应利用现有的排水设施,降低工程造价。
5.1.3 污水主次干管设计应统筹考虑上游道路周边地块污水的接入及下游污水系统标高衔接的要求,强化污水管网的系统性。
5.1.4 管材应综合比选,确保安全、适用、经济和耐用,便于运行管理。
5.1.5 隔油池、化粪池、沉淀池等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的规定。
5.1.6 公共排水设施的雨污分流改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的有关规定;建筑内部和立管的雨污分流改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的有关规定。
5.1.7 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按照标准实施改造的区域或排水户,建设单位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5.1.8 待改造项目应结合场地条件,并根据当地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要求,宜融入海绵城市设计理念。
5.2 生活小区
5.2.1 已有雨、污水管道的改造区域,应对照问题清单,对错接、混接和渗漏等问题进行整改修复,不得设置或新增合流制的截污设施;已有合流制截污设施的改造区域,应查清源头,逐一分流后取消。
5.2.2 改造区域内只有一根合流管的,实施改造后应形成雨水和污水两套独立的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管道能满足使用条件的宜保留做为雨水管使用;
2 原管道已不能满足使用条件的必须整体实施改造;
3 受客观条件限制,改造区域内无法同时埋设两根管道的,在确保污水收集的情况下,对雨水可采用散排或雨水沟(渠)排放。
5.2.3 无化粪池的小区,宜增设化粪池;对增设条件不足的小区,应在接入市政污水预留井前增加格栅。
5.2.4 屋面雨水管应独立设置并接入室外雨水系统。
5.2.5 阳台立管存在被洗衣水等污染的实施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民住宅应采用增设独立的雨水立管或污水立管方式,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2 阳台污水立管接入地面污水管前应设置防臭气装置;
3 新增雨污水立管不宜使用弯头;
4 受实际条件限制无法增设立管的,宜采用智能雨污分流装置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5.2.6 阳台水分流设置智能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面雨水系统不可进入智能雨污分流装置;
2 智能雨污分流装置按安装位置的不同可分为立管式、埋地式和集中式三种;
3 设置时应优先采用立管式或埋地式智能雨污分流装置,埋地式宜每1幢~2幢房子设置一个;
4 受管网标高等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立管式或埋地式雨污分流装置的,可采用集中式雨污分流装置。
5.2.7 垃圾房(清洗点)应进行密闭化改造,垃圾房(清洗点)内四周应设置排水及沉淀过滤设施;无条件改造的露天垃圾堆放点(清洗点),应设置专用冲洗水收集及沉淀过滤设施,并防止雨水混入。
5.2.8 空调冷凝水、景观水池水、游泳池整池换水应排入雨水系统。
5.2.9 新建小区内不应设置露天洗衣台(点)。需要保留的洗衣台(点)时应设置洗衣污水收集设施,并防止雨水混入。
5.2.10 对现状无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存在缺陷的小区配套公建单位,应单独设置排水系统接入市政管网,并设置相应预处理设施,不得与小区共用管道,并定期对预处理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对现状已设置排水系统并接入小区排水管道的小区配套公建单位,宜进行分离改造,对污水进行预处理,消除其对小区排水的不利影响。
5.3 工业园区
5.3.1 工业园区内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雨、污水收集系统完备,管网布置合理、运行正常。
5.3.2 工业园区内污水排放应满足纳管要求,不符合纳管要求的应按规定建成符合要求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持正常运行,使污水达标排放。
5.3.3 有污染的区块宜建立初期雨水收集池,受污染的初期雨水处理达标后排放或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5.3.4 工业园区内应建立独立的污水管网,管网无错接、破损等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
5.3.5 工业园区雨污分流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独立的污水处理设施和雨污分流系统,且排水管网走向清楚;
2 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和雨水应实行清污分流、分质分流、分质处理;
3 有一类污染物排放的,应在车间出口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4 列入水污染源重点排污单位清单的企业,应在雨水、污水外排口设置在线监测设施,并将数据传输至地方环保部门;
5 企业生活污水应统一收集,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纳入园区内独立的污水处理设施;
6 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制革、石油化工等重污染企业生产、工艺污水输送管道应实现明管化、地面化,严禁直接排入市政管网;
7 污水排水口应设置规范,并设置标志标牌;
8 具有入海排污口的企业,通过审批后,应开展入海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9 园区或企业的事故排水应有效控制,不得污染周边水体环境。
5.4 六小行业
5.4.1 餐饮业及其他产生油污行业的污水应设置隔油池预处理后进行排放。
5.4.2 小餐饮单位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隔油池的应设置小型油水分离器,餐饮业设置隔油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餐饮污水隔油器》CJ 295 的规定。
5.4.3 餐饮集中区易发生倾倒的区域宜设置集中倾倒点,将产生的污水收集后接入污水系统。
5.4.4 流动摊位产生的污水宜统一收集至污水集中倾倒点,依次通过隔油池和化粪池预处理后,再排入市政污水管。
5.4.5 流动摊位经营点的地面宜经过防油渗处理,防止油剂污染地面。
5.4.6 洗车场所应在室内设置冲洗场地,四周设置排水沟收集冲洗污水,经沉淀过滤后接入污水系统;室外洗车场地应在设置专用洗车污水收集及沉淀过滤设施的基础上,额外设置防止雨水混入的装置。
5.4.7 旅馆、美容美发、洗浴等经营场所产生的污水应经毛发收集井(器)或毛发收集器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
5.5 其他
5.5.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构筑物与病房、医疗室、住宅应设置卫生防护隔离带。
5.5.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排臭系统宜进行除臭、除味处理,处理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的规定。
5.5.3 医疗机构改造后,雨水不应作为雨水回收利用水源。
5.5.4 餐饮业及产生油污的行业的污水应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道,餐饮聚集区各商家出口隔油池后宜统一设管道收集,接入中央隔油池后再接入市政污水管道。
5.5.5 菜场、农贸市场内经营产生的各类污水在进入污水系统应设置格栅、隔油池等预处理设施,避免杂物进入污水系统。
5.5.6 工地排水应实行分质排水,生活污水应设置相应隔油池和化粪池并接入污水管道;施工现场泥浆水必须外运处置,不得排入市政管道;施工基坑水、地下水应经三级沉淀达标后排入雨水管道,严禁直排管道或河道。
5.5.7 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排放的污水应设置专用污水收集及沉淀过滤设施,并设置防止雨水混入的装置。
5.5.8 大型综合体的厕所污水与餐饮污水应分系统排放,并按照最高秒水量排放要求设置相应的化粪池和隔油池,在接入市政污水井前应加装格栅井。
5.5.9 地铁、下穿通道、隧道等既有构筑物的地下渗水排水应排入雨水管道。
5.5.10 其他类中涉及的垃圾房(清洗点)、露天洗衣台(点)、空调水、景观水池等排水应符合本规程第 5.2 节的规定。
5.6 公共排水设施
5.6.1 公共排水设施改造应根据调查成果,对雨污水管网存在混接、错接、渗漏和破损等问题进行修复改造。
5.6.2 市政设施配套不到位的区域应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污水直排:
1 增设临时雨污水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后接入市政排水管网;
2 在无法新建临时雨污水管网的情况下,应对合流管道采取临时截污措施,临时截污措施宜采用智能雨污分流装置,减少雨天对污水系统的冲击;
3 采用生化池等污水处理措施,水质达标后排放。
6 施工与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应选择工艺先进、施工方便、开挖量小的工艺和方法,减少对城市环境和居民出行造成的影响。
6.1.2 片区内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后应无漏接、错接、混流现象,污水总管与市政道路污水管接口正确。
6.1.3 道路部分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规定,排水部分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的规定。
6.1.4 改造后的排水设施应进行系统化标识,推进排水设施系统智能化管理。
6.1.5 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雨污分流工程管网分部总图、标明验收范围、验收设施明细量、排水流向和节点井位置等。
6.1.6 验收应对照调查问题清单,检查问题点位的整改情况。
6.2 施工
6.2.1 施工前应发布施工通知,对周边居民用户先行告知。
6.2.2 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应挂设相关的安全标志等,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的规定。
6.2.3 进行立管分流工程改造的居民住宅应统一规划,按组团分布实施,未实施工程区域应给予特殊说明留档。
6.2.4 施工现场竖向安全防护宜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建筑物外立面竖向安全防护不应采用安全平网或安全立网。
6.2.5 幢间道路较为宽敞且存在高空机械作业施工面时,宜采用登高车作业对立管进行施工;幢间道路较窄或绿化较多时,建筑周围大型乔木较多无法机械施工时宜采用脚手架作业方式对立管进行施工。
6.2.6 改造中建筑立管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进行整合,减少建筑立管数量和管线的占用空间,提升建筑美观度。
6.2.7 合流制管道雨污分流后应对保留下的管道进行排水管网清疏、沟通和改造,并进行CCTV 检测,确保原管道能满足雨水(或污水)的使用功能需求。
6.2.8 雨污分流后应确保出水口排水通畅,避免出水口的溢流。
6.2.9 管道施工完成后应对管材的质量、接头进行检查,并进行 CCTV 检测和闭水试验。
6.2.10 施工场地内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出口处设置清洗槽和过滤网,施工及清洗车辆污水进入沉淀池,未经沉淀处理的污水不应直接进入城市排水系统。
6.2.11 砖砌检查井应按照图纸及规范要求施工,内外面进行粉刷,粉刷厚度及粉刷面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2.12 工程结束后应对施工期间路面及绿化被破坏的区域进行恢复。
6.2.13 雨污分流改造完成后,应对雨污水立管应分别喷绘“雨水”、“污水”或“Y”、“W”字样;地面雨污水检查井边宜分别采用不锈钢或喷绘方式标注“雨、污”或“Y、W”及走向标志。
6.2.14 沉淀池、隔油池、毛发收集井、毛发收集器、格栅和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6.2.15 智能雨污分流装置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安装位置、设备节点要求、雨量计和智能控制柜的安装等因素。
6.3 验收
6.3.1 新建的雨污水管道应对其接口、轴线、高程和质量作为重点项目进行验收记录。
6.3.2 建设单位应在污水管道接入节点井前后拍摄对比照片,并编辑说明。
6.3.3 验收时发现雨污分流设施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应当场出具整改意见并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成。
6.3.4 应对雨污分流前后的排水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综合评价片区雨污分流的实际效果。
6.3.5 验收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技术报告及相关测绘图纸资料;
2 建设方案;
3 项目工程设计、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监理等相关档案资料;
4 排水户环境影响评估审批、排水许可证相关资料;
5 长效管理机制材料。
6.3.6 生活小区雨污分流改造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涉及阳台立管改造的,立管连接件应设置齐全、位置正确、安装牢固美观,连接部位无扭曲、变形;
2 智能雨污分流装置应符合远程智能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要求;
3 生活小区及配套公建单位相关油水分离器、隔油池、毛发收集井(器)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应设置到位;
4 雨污水立管及地面管网标识走向清晰,与实际相符;
5 晴天时,生活小区雨水口无污水;
6 生活小区物业应落实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出具日常排水设施养护记录。
6.3.7 工业园区雨污分流改造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园区应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2 污水排水的水质应符合排水纳管和环保的要求;
3 工业园区应办理排污和排水许可审批,并出具相关许可证;
4 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应落实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出具日常排水设施养护记录。
6.3.8 六小行业类雨污分流改造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六小行业的污水预处理设施设置到位,并定期清疏养护;
2 营业场所应办理排水许可审批并出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水质应达到排水纳管的要求;
3 营业场所应落实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出具日常排水设施养护记录。
6.3.9 其他单位雨污分流改造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部排水管网图与现场实际相符,雨污分流到位;
2 相关污水预处理设施应设置到位,并定期清疏养护,排水水质应达到排水纳管的要求;
3 晴天时,其他单位的雨水口不应有污水排出;
4 其他单位应办理排水许可审批并出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5 其他单位应落实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出具日常排水设施养护记录。
6.4 评价
6.4.1 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完成后,管理单位应对排水户的基础工作、项目建设、设施运维和整治效果进行评价。
6.4.2 评价过程中排水户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限期整改,期限后排放仍不达标的应收回排水许可证并停业整顿。
6.4.3 验收结果应按各类排水户验收评分细则的评定要求分三个等级,验收评分细则应符合
本规程附录 G 的规定。总得分 80 分以下为不合格,80 分~90 分为合格,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6.4.4 排水主管部门或所在街道/镇应根据雨污分流验收评定结果由出具评定牌,并在排水单位醒目位置张贴。评定牌样式宜符合本规程附录 H 的规定。
7 运行与维护
7.0.1 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设有专门的排水设施养护队伍,配备专业养护人员和设备。
7.0.2 日常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 68 的规定。
7.0.3 排水管渠应定期检查和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况。
7.0.4 各类排水户应建立排水设施养护制度,落实定期巡查、维护、整改机制,有完整详细的日常巡查、养护和整改记录。
7.0.5 各类排水户应建立各类应急预案,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区域安全保障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7.0.6 日常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污水冒溢;
2 雨水口排水情况;
3 井盖破损;
4 管道塌陷;
5 违章占压;
6 违章排放;
7 私自接管;
8 影响管道排水的工程施工等。
7.0.7 工业园区应每 3 年~5 年巡查一次内部管网系统,污水管线应无明显的跑冒滴漏,并做好相关排放台账记录;雨水收集口、管线应无明显淤堵,排水通畅。
7.0.8 生活小区和其他类单位应在日常物业管理中巡查区域内管网系统,确保各管道无破损、缺漏和淤塞等。
7.0.9 检查井和雨水口内不应有石块等阻碍排水的杂物,允许积泥深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7.0.10 检查井和雨水口的清掏宜采用吸泥车等机械设备,管道疏通宜采用推杆疏通、转杆疏通、射水疏通、水利疏通或人工挖铲等方法。
7.0.11 隔油池应定期检查,如发现第一格油垢积聚超过液体的 1/4 或池底沉积物超过过水管入口,应立即清理,以免油垢堵塞管道。
7.0.12 化粪池应根据容积和管理要求每年至少清理一次粪皮和粪渣。
7.0.13 沉淀池应定期检查沉积泥沙厚度,当第一格池底沉积物超过水位的 1/3 是应立即清理,防止沉积物堵塞管道。
7.0.14 毛发聚集器和毛发聚集井应每隔 1 天~5 天检查一次,放滤篮或栅网中毛发等纤维状物过多时应进行清理,防止堵塞和出水效果。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 31962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554
《餐饮污水隔油器》CJ 295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
《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
《管线要素分类代码与符号表达》CH/T 1036
《给水排水构筑物设计选用图》 07S 906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 DB33/T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