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9月24日,《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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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发布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附政策原文)
《条例》明确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原则,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主要亮点:
通过立法进一步推进节约用水是此次修订的重点。《条例》明确:
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配置;
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可以减征水资源费;
达标再生水再利用可以核减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条例》积极推动简政放权,明确: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经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的,办理取水许可时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
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实施取水许可。
在强监管和强化政府责任方面,《条例》明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巡查制度,加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监督检查;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将年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用水单位的用水信息共享至政府公共数据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水资源管理考核体系,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情况进行评价,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