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20〕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彰显建设“重要窗口”责任担当,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新时代美丽浙江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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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目标
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模式,构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显著提升社会化、智能化、专业化的环境污染问题发现能力,精准有效打击各类污染严重、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环境违法行为。
到2022年,初步建成问题发现及时、预警溯源精准、分析研判科学、案件查办高效的全流程、闭环式、智能化问题发现查处体系,实现环境污染问题及时、精准、科学、有效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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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社会化发现能力
(一)拓宽线索发现渠道。通过政策激励、法制宣传等,鼓励和引导群众发现并通过电话、信函和网络等方式反映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手段隐蔽、性质恶劣的环境违法线索。鼓励实名举报和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广大群众征集重大案件线索。建立各类举报信息共享机制,落实专人统筹各渠道线索分析研判。(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信访局、省广电局,各市、县〔市、区〕政府等。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制定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偷排漏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污染物等性质恶劣、行为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举报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实后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征得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同时实施精神奖励。在查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时缺少关键线索的,可实施最高50万元的重金悬赏。(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
(三)落实举报保护措施。设立举报奖励办理专岗,严格控制举报信息知情范围,严防泄露举报人信息。对举报重大环境违法犯罪线索的,有针对性地制定保密和安全措施。严格落实举报人保护制度,依法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查处泄露举报信息、通风报信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等)
(四)强化现场巡查机制。落实乡镇(街道)和各类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境污染问题发现职责,探索将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查处纳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完善网格员环境污染问题巡查管理制度,加强网格员生态环境保护业务培训。全面推进河(湖)湾(滩)长制提档升级,加强对所负责河流、湖泊、湾滩定期巡查。(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治水办〔河长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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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智能化发现能力
(一)提高污染源监控覆盖率。构建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基础,以电流监控、工况监控、排污口视频监控等为补充的在线监控体系。到2022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实现全省主要污染物85%以上污染负荷有效管控;对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推行电流监控、工况监控等监控设施。(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二)实施监控信息分级分类预警管理。完善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及分级分类预警管理规则,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等异常情况实施自动触发电子报警,实时向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发送提醒。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过远程预警、现场核查、重点督办等形式,督促企业落实问题整改,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三)推进工业园区智能溯源管控。在重点工业园区推进集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联动等功能于一体的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开展园区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分析,建立溯源基础数据库。到2020年底前,先期完成100个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到2022年底前,实现所有工业园区污水雨水总排口水质、周边主要河道水质和园区空气质量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
(四)完善区域环境监测体系。按照科学布点、分级实施、全省联网、自动预警的原则,补齐大气、地表水和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重要站点。到2022年底前,全面建成154个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18个大气环境监测功能站、41个主要物流通道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形成功能较为完善的全省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新建24个国控断面、76个省控断面、17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省控以上水质断面、八大水系和重点湖库主要支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全覆盖,实现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五)推进固体废物处置留痕监管。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实现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转移联单电子化。推进实施信息监控、数据扫描、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和电子锁等电子化监管措施,借助数据信息提升溯源排查能力。结合基层网格、河(湖)湾(滩)长巡查,及早发现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行为,必要时借助“天眼”系统技术优势,实现及时精准打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六)强化大数据分析研判。以数字化建设为核心提升问题发现能力,实现与“互联网+监管”平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监控、举报投诉,以及排污单位用水、用电、用能等数据资源关联分析,制定污染线索排查、污染问题识别的指标与规则。运用大数据手段及时分析异常数据,加强溯源排查,实现监管信息智能推送、问题排查快速联动、执法检查智能触发、违法行为高效查处。(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大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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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专业化发现能力
(一)建立约束机制压实责任。落实属地政府环境污染问题发现职责,提升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自我发现能力。建立环境污染问题风险预警图评价方法,从环境质量、信访投诉、发现能力等方面对各地环境污染问题发生风险和发现效能进行量化评价。鼓励各地主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对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未能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风险持续处于高位的地区,实施跟踪问效和定点帮扶。(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坚持问题导向提高执法效能。实施“环境信用+双随机”抽查,对信用良好企业的抽查频次可适当降低,重点强化对违法失信企业的抽查频次,切实提升问题检出率。深入研究环境违法案件发生规律,强化实战练兵和业务培训,着力提升依法打击违法行为水平。推行非现场监管,强化人工智能、遥感等新技术应用,探索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直接应用于执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部门协作联动。推进各职能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实现线索互通、案件共查。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协作联动,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实现案件网上移送、办理和反馈。对发现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挂牌督办、联合现场督导,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等)
(四)提升执法装备水平。制定全省生态环境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到2022年底前,通过采购装备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实现各设区市应急执法(特种)车辆、无人机、无人船、远红外、走航车等全覆盖。县(市、区)配置应急执法(特种)车辆、无人机、烟气黑度仪、粉尘快速测定仪、暗管探测仪、挥发性有机物(VOCs)快速检测仪、水质测定仪、便携式X-γ剂量率仪等现场执法取证设备。建立全省生态环境执法装备调度制度,在重点案件查处或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等执法检查期间,统一调度使用执法装备。(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五)实施褒扬激励制度。制定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查处激励办法,对主动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应对,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表扬。对发现、查办重大环境污染违法案件,防止、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等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记功奖励。具体激励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力社保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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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地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把推进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纳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
(二)注重企业帮扶。强化指导与服务,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精准帮扶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对主观恶意、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制定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
(三)提升保障能力。将监测监控建设、执法装备配备、网格员激励、有奖举报等发现能力建设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积极引入社会和民间资金,切实强化投入保障。配置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监管能力,加强人员技术培训,持续提升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查处能力。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宣传推广各地的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良好氛围。
附件:环境污染问题风险预警图评价方法(试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