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风破浪”高效高质量发展,国有供排水企业该如何建立管控制度?

   日期:2020-08-19     来源:绵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浏览:1315     评论:0    
核心提示:  【摘要】法人治理结构,又称为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近年来,随着供排水行业的发展和逐步规范,各地供排水企业“三会一层”现代治理结构相继建立,但受发...

  【摘要】法人治理结构,又称为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近年来,随着供排水行业的发展和逐步规范,各地供排水企业“三会一层”现代治理结构相继建立,但受发展质量和历史沿革等诸多因素影响,很多国有供排水企业还存在管理制度不够完整、制度建设不够成熟及体制改革力度不足等诸多问题,对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了影响。迫切需要建立符合现代企业治理的管控体系,助推企业高效运行高质量发展。

  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用户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国有企业发展至今,根据业务需要,一般会形成包括供水、排水、工程建设、三产服务等业务在内的多个板块,衍生出诸多下属控股、参股公司。这就需要理顺内部管控流程,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授权和管控制度,实行“扁平化”管理,使各级规范行使权利,承担责任,从而缩短管理链条、提升管理效率,使公司法人高效运作起来。

  管控制度建立的目的及原则

  建立管控制度,核心是为分级授权,有效管理,通过理顺内部管控流程,健全决策和办事程序,确保企业管控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保障企业战略规划目标的实现。

  根据国有供排水企业的现实特点,管控需要分类设置,一般应分为对职能管理部门的管控、对基层单位的管控、对下属公子司及二级以下公司的管控。通过明确管控深度来设置管控层级和权限。一般情况下,未实际控股的参股公司相关事项不纳入内部管控体系。管控应坚持依法依规、突出主体、科学授权、权责对等、科学规范的原则。

  依法依规方面,主要是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政府主管部门或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突出主体方面,主要是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适度放权,在事权上抓大放小,最大限度地发挥下属公司,特别是具有市场化运营能力的子公司的经营主体作用,逐步实现责权利的统一。

  科学授权方面,主要是企业通过重大事项审批控制风险,下属公司具体资金支付、合同签署及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审批,由下属公司依法依规自行决策。

  权责对等方面,主要是下属公司具有资金支付审批权、合同签署权和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审批权,并对自行决策内容负责。

  科学规范方面,主要是通过制度、流程和模板的配套,加强企业管控的规范化、精细化,降低管控风险,提升管控能力。

  管控制度应该坚持经常性维护,根据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和执行出现的具体问题,适时对管控涉及的制度、流程、权限进行优化和调整,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管控制度,对职能管理工作对应的管控领域现有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及时修订、新增或废止,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管控的要点和领域

  根据业务范畴,管控的重点主要包括事项审批和资金支付审批。事项审批的管控领域应根据企业实际确定,主要包括:战略管理、计划/预决算管理、投融资/资产管理、业绩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程管理、招标采购管理、行政/品牌公关/文化管理、审计管理、合同管理、法人变更及解散等。

  管控领域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对应关系可参照下表:

  管控领域及职能主体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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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支付审批按照业务类别划分,设置事前申请和请款、报销两个业务环节,根据资金支付的金额大小设置审批流程。根据供排水企业业务实际,一般包含生产运营类业务支出、工程建设类业务支出、投资类业务支出、其他款项支出。

  具体资金支付审批业务类别可参照下表:

  资金支付审批业务类别划分建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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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控权限的界定

  按照现代企业治理结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事项的最终决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组织工作条例》和党中央有关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的总体要求,党委会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对关系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前置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厘清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边界,可结合企业实际,组织研究编制《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清单》《党委会决定事项清单》《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清单》《总经理办公会决定重大事项清单》《监事会决定重大事项清单》。通过清单管理,使各治理主体行使职权可视化、条理化、清晰化。

  管控制度涉及的权责,应是《公司法》、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权责和程序的细化。职能管理部门一般仅行使核权,包括专业角度的初审、审核及审定权。

  管控权限应明确界定,便于执行操作。权限一般分为决权、核权和其他权限。

  决权为审批权,指对工作或事项做出最终决定意见的权力。

  核权一般包括会审权、审核权、审议权、审定权等。会审权指多个相关主体审核、协商,以供决策参考的权力,会审权是对本专业领域的审核权(包含业务审核和专业审核),天然包含在本专业领域的指导权、督办权、否决权;审核权是对提案的符合性、有效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核把关,以供决策参考的权力,审核权是对关键事项及方案的整体评估权,天然包含对整体事项的指导权、督办权、否决权;审议权是对议案和报告进行阅读、讨论、研究和审查,并经过审议后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力,是一种重要监督形式;审定权是对核决事项进行专业角度最后审核把关的权力,出具专业主线审核环节的“审定”意见,对专业主线审核承担主要责任。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可以采用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的方式决策,但责任主体依然应为管控权限中明确的决策主体。

  其他权限一般包括提案权、建议权、初审权、执行、备案等。提案权指活动的责任主体、事件的发起者,承担待核决事项方案或计划制定、修订的权力;建议权指待核决事项相关部门从各业务或职能归口提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建议;初审权指待核决事项承办部门专业审核意见;执行指活动的责任主体按照既定方法和内容对决议事项进行操作办理;备案指对决议后进入执行的事项进行存档并备查,备案权包含否定权。

  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监事会、审计法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管控各个环节进行监督。需职工代表审议或需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办理。管控权限的配置,应细化形成事项审批权限表,便于执行操作过程中进行比对和运用。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供排水企业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的同时,建立好内部管控制度,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项业务有章可循,有利于深化基层治理,保障内部各项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有利于企业明确各类事项办理环节的职能职责,通过制度有效提升工作效能,提升企业综合管理水平,保证各项经济活动满足上级政策和具体要求,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传统供排水企业的经济效益进一步提升。但管控制度的建设,不能生搬硬套,需要企业结合自身经济活动各环节,进行综合分析,全面评估,更需要权衡风险,科学设置权限,才能构建起实用高效的管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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