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在水环境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西安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城镇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和污水分流管网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老旧城区以及城乡接合部等尚不具备雨水、污水分流条件的区域,应当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网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固体废弃物。
违反相关规定,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利用城镇排水管网蓄滞污水。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