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

   日期:2020-07-24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1703     评论:0    
核心提示:  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美丽城镇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新时代美丽城镇的决策部署,强化工作导向,确保工...

  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美丽城镇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新时代美丽城镇的决策部署,强化工作导向,确保工作实效,现将《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城乡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美丽城镇建设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水平推进美丽城镇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19〕52号)精神,为强化工作导向,确保工作实效,对市、县(市、区)美丽城镇建设工作开展考核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各设区市;

  2.有关县(市、区)。

  二、考核时间

  每年12月由省美丽城镇办组织对各设区市、有关县(市、区)当年度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及要求

  (一)对设区市考核

  1.考核内容

  设区市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包括组织制度、政策保障、督查指导、工作推进、信息宣传和考核加、扣分项,详见设区市考核细则(附件1)。其中,工作推进包括57项重点任务指标,由省级有关单位按照设区市重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2.考核程序

  由设区市开展自查,省美丽城镇办组织考核。

  3.报送材料

  (1)提请省级考核的书面文件;

  (2)当年度美丽城镇建设工作总结;

  (3)考核细则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县(市、区)考核

  1.考核内容

  县(市、区)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包括组织制度、政策保障、督查指导、工作推进、信息宣传和考核加、扣分项,详见县(市、区)考核细则(附件2)。其中,工作推进包括57项重点任务指标,由设区市美丽城镇办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县(市、区)重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2.考核程序

  由县(市、区)开展自查,设区市进行核查,省美丽城镇办组织考核。

  3.报送材料

  (1)提请省级考核的书面文件;

  (2)当年度美丽城镇建设工作总结;

  (3)考核细则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

  (4)设区市核查汇总表。

  四、考核评定

  考核分值设置为基本分100分、加分项10分和扣分项10分。省美丽城镇办根据各设区市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得分情况,综合评定优秀设区市;由设区市按20%的比例推荐优秀名额,省美丽城镇办进行审核,综合评定优秀县(市、区)。评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后发文通报。

  五、其它

  (一)本办法由省美丽城镇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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