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甘肃省水利厅消息,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严格按照《水法》规定,体现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等内容,突出了生态保护和节约用水,理顺了水资源管理体制,适应了水利发展新形势,强化了水资源管理责任,对保障甘肃省水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明晰政府对水资源的管理责任
按照国家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行河湖长制、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等政策制度,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地下水超采地区治理、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机制、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总量与强度控制指标、农业高效节水等方面强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及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保障资金投入,推进科技创新,改善水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理顺水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按照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情况,对原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水旱灾害防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等内容作修改,增加了地下水监管、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计划、节水监督考核等内容。同时,取消省属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职责,收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强化节约用水监督管理
按照甘肃省委省政府“深度节水、极限节水”的要求,强化节约用水监督管理。明确了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节约用水工作原则。规定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并严格计量统计。增加保护节水器具、用水计量仪表、水重复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节水设备、设施内容。
突出河湖管护
把甘肃省河湖长制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长效机制。把“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纳入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增加了河湖管护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不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同时,对违反禁止性规定,对应设置罚则,强化规范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