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公布《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0-06-18     来源:住建部     浏览:1759     评论:0    
核心提示:  住建部近日公布国家标准《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镇(乡)排水;4村排水;5检测和控制;6施工和质量验收;7运行...

  住建部近日公布国家标准《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镇(乡)排水;4 村排水;5 检测和控制;6 施工和质量验收;7 运行和维护。本文节选第4章“村排水”部分,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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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补充修改了镇(乡)排水中雨水系统的要求;

  2 根据国家最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补充和修改了第4章村排水相关内容,增加了4.2污水收集系统,对户用污水收集系统和村收集系统作了规定;增加了4.3污水处理系统,删除原沼气池内容,并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 T 51347-2019对农村污水分户设施和集中处理设施作了规定。

  3 新增第5章检测和控制。根据自动化控制和网络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增加水质水量检测、设备自动化控制、设施安全防范和智慧排水相关要求。

  4 新增第7章运行和维护。为支撑镇(乡)村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正常和高效运行,增加本节内容。

  4 村排水

  4.1 —般规定

  4.1.1 村庄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条文说明】为提高村庄污水处理系统的效率,避免合流制溢流污染,规定村排水制度应采用分流制,村庄生活污水单独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雨水优先源头利用,多余的雨水宜结合路边沟就近排除。

  4.1.2 村庄雨水应就近排放或收集回用,干旱地区应收集回用雨水。雨水渠宜和路边沟结合。

  【条文说明】为节省投资,雨水渠宜和路边沟结合建设。

  4.1.3 村庄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应包括农户庭院内的户用污水收集系统和农户庭院外的村污水收集系统。

  【条文说明】户用污水收集系统主要收集农户厨房污水、卫生间洗涤洗浴污水和粪便污水,一般包括出户管、检查井、化粪池、沉渣格栅井等。

  4.1.4 提供餐饮服务的农家乐应设置隔油池。

  4.1.5 村庄居民人均生活污水排放量宜按照现行行业标准《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标准》 CJJ 123的用水定额并结合当地生活习惯、用水条件和经济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不同来源、不同水质的污水宜分别测算。

  【条文说明】各地农村居民的排水量均宜根据实地调查结果确定。在没有调查数据的地区,村庄总排水量可按总用水量的60%~90%估算。各分项排水量可采取如下方法取值:卫生间洗涤洗浴污水和粪便污水排水量可按相应用水量的50%~90%计算,如洗涤污水向室外泼洒的,应取下限值;厨房排水则需要询问村民是否有它用(如喂猪等),如果通过管道排放则按相应用水量的60%~80%计算。

  4.1.6 村庄污水应结合排水现状、排放要求和地理条件等因素选择收集和处理模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条件且位于城镇污水厂服务范围内的村庄,应通过经济技术比较,优先将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厂集中处理。

  2 位于城镇污水厂处理范围外的村庄,应根据当地地形条件、村落分布,优先采用村庄集中处理;不便接入集中处理设施的可分户处理。

  3 采用村庄集中污水处理和分户污水处理模式的村庄,应执行当地农村污水排放标准,并按照处理后出水的去向确定出水水质标准,以此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

  4 农户散养畜禽污水,应收集集中处理并达标排放。

  【条文说明】农村人口密度低,生活污水排放面广,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城镇污水集中收集模式。《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提出,距离城镇污水管网2km范围内的村镇,其生活污水宜直接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统一集中处理。对于没有条件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村庄污水,现行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51347将处理模式分为村庄集中处理和分户污水处理。分户污水收集是将居住分散或较为偏僻的单户或相邻农户的生活污水统一收集,并排放至设在住户附近的分散处理设施的污水收集模式,一般污水量不大于2m3/d,通常服务人口在20人以内,服务家庭数在5户以内。

  住建部于2018年9月发布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直接排入水体、间接排入水体、出水回用等三类,因地制宜制定当地的农村污水排放标准,至2019年底,全国已有29个省份公布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正式稿或征求意见稿。

  4.1.7 处理后的污泥满足相关标准后,应就近利用。

  【条文说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产生的污泥,按来源不同,主要可分为化粪池污泥和剩余污泥。化粪池污泥来自农村居民的粪便,其含水率、COD和SS较高,含水率一般为95%,且含有大量有机污染物和各种致病菌,污泥量取决于化粪池的清掏周期和每人每日的粪便量,一般平均每户每天产生的污泥量为2L~3.2L。剩余污泥来源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剩余活性污泥或生物膜,主要是由具有活性的微生物、微生物自身氧化残余物、吸附在活性污泥表面上尚未降解或难以降解的有机物和无机物四部分组成,其中以活性微生物为主要的组成部分。其颜色常为灰色或是深灰色,相对密度比水稍大、颗粒较细、含水率较高且脱水性能较差,含水率一般为99%~99.5%,平均每户每天产生的污泥量为1.8L~5L。

  分户处理中经化粪池等设施处理后的熟污泥可用作农肥。相邻的多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可集中建设1套污泥处理置设施,采用统一收集运输的方式将分散污泥进行中处理处置,处置方式可采好氧堆肥、厌氧堆肥等,堆肥后农用的污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等标准的相关要求。

  4.1.8 对于农家乐等经营场所的污水,宜根据季节性水量水质的波动,单独收集、处理和排放。

  【条文说明】农家乐经营场所的污水一般具有较强的季节性,且水量大,对于收集和处理规模较小的村庄集中处理设施会产生较大的冲击负荷,如按照农家乐高峰期的水量进行污水管道和处理设施的设计,宜使管道管径偏大,在农家乐淡季,污水流量小、流速低,造成管道淤积严重,也影响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能。因此,对于存在农家乐的村庄,应分析农家乐水量的季节特征,将农家乐污水单独或多家农家乐污水联合收集处理。

  4.1.9 农村非生活污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和排放;如需接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时,应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符合污水接入要求。

  【条文说明】农村非生活污水是指专业养殖户污水、工业废水,其中专业养殖户污水是指农村集体或专业户饲养畜禽所产生的污水,不含农户散养畜禽污水。

  4.2 污水收集系统

  I 户用污水收集系统

  4.2.1 粪便污水应与厨房污水和卫生间洗涤洗浴污水分开收集,并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厨房污水和卫生间洗涤洗浴污水应排入户外污水管渠。

  【条文说明】为保持粪尿中营养物质的浓度,实现资源化利用,可通过生态厕所实现粪尿和其他杂排水的分离。生态厕所有太阳能厕所、循环水冲洗厕所、少量水冲洗厕所、免水冲洗厕所等,这些生态厕所可以将粪便和尿液进一步分离收集,也可以将两者混合收集。室内厕所应使用水冲洗生态厕所。

  分离收集的尿液经过一段时间的储存和稳定化处理后,可直接应用于农田灌溉;也可直接利用尿液中的氮资源生产鸟粪石;还可直接利用尿液中的磷资源生产肥料。分离收集的粪便通过堆肥和添加石灰等杀菌处理后,可应用于农田肥料。

  混合收集的粪尿可通过生物、物理、化学作用,完成对污染物的降解,最终转化为CO2 和水,出水可供冲洗厕所使用。

  4.2.2 粪便污水应设置化粪池进行处理。

  4.2.3 收集粪尿的装置应设在室外,并应减少臭气、蚊蝇等对人居环境的影响。

  4.2.4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应在排水口下设置存水弯。存水弯的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规定。

  4.2.5 对于在庭院内洗涤衣物、杂物等情况,应在庭院内设置污水收集槽,槽顶高出地面200mm。

  【条文说明】设置污水收集槽并对槽顶标高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雨水进入污水收集系统。收集槽排水经出户管通过出户井接至排水管。

  4.2.6 采用重力收集的户用污水收集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最大设计充满度为0.5。

  2 最小管径和坡度要求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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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村收集系统

  4.2.7 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村庄污水收集系统。

  4.2.8 村庄污水收集系统宜采用重力排水方式,敷设重力管道有困难的地区,可采用压力收集系统或真空收集系统,也可采用组合方式。

  【条文说明】由于重力排水方式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维护费用低,因此,村庄污水收集系统宜优先采用重力排水方式。但对于住宅密集、建筑抗扰动性差、道路狭窄、地下水位高、地形复杂的区域,排水管道重力敷设实施难度大,可采用压力收集系统或真空收集系统,也可以采用重力收集和压力收集相结合、或重力收集和真空收集相结合的组合收集方式。

  4.2.9 村庄污水收集系统采用重力排水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收集干管最小管径不小于DN150,最小设计坡度为0.01;采用暗渠排水时,渠底宽度不得小于300mm。

  2在室外排水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以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置检查井。检查井易采用成品井,管道和检查井宜采用柔性连接方式。

  3 村庄污水收集系统还应符合本标准3.3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重力收集系统适用于具有坡度或不受河流、道路等条件限制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

  直线段检查井的间隔可按照本标准3.3的相关规定,其他检查井的设置规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的规定。

  对于本标准没有详细规定的内容,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的规定。

  4.2.10 村庄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压力排水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收集系统宜包括调节池、污水提升装置、压力管道、压力检查井等。

  2 污水提升装置中应设置碾磨泵、液位控制系统等。

  3 污水提升装置前如设置有化粪池,可不设置调节池,且研磨泵可替换为小型潜污泵。

  4 调节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大于平均日污水量。

  【条文说明】压力排水系统自二十世纪70年代开始在美国投入工程应用,至今已推广至加拿大、欧洲和亚洲。美国已有逾1000个系统。这些系统的服务规模大多为50~200户。目前,压力排水系统的服务规模呈越来越大的趋势,有些系统的服务规模已超过10000户。

  与传统重力系统相比,压力排水系统的主要特点是收集管道管径小,不受地形限制。在重力收集无法实施的区域,采用压力排水系统能大幅度减小投资成本,提高工程的可实施性。这一点与真空排水系统相同。但是,压力排水系统需要每家每户设置污水提升装置,也存在管理分散、维护工作量大的缺点。

  在压力排水系统的设计中,虽然采用碾磨泵的压力排水系统可不设置化粪池,但是从安全运行角度考虑,配备化粪池更为合理。化粪池具有较大的储存容积,当碾磨泵或提升泵发生故障时,污水可临时储存于化粪池中,而不需要另行设置溢流设施。关键是要规范化粪池的设计和施工,减少渗漏、提高对固体物质的截留和处理效果,避免收集管网的堵塞。

  4.2.11 村庄污水收集系统采用真空排水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真空收集系统宜由收集井、真空管道、真空站和真空监控系统等组成。

  2 收集井上方应设置真空启动装置。

  3 室内出户管应采用检查井的形式与收集井相连,检查井和收集井宜合建。

  4 真空启动装置可根据收集井内的液位采用气压感应控制、电磁感应控制和手动控制等方式操作;相应的阀门有真空界面阀、电磁界面阀和手动阀门等。

  5 真空排水管道宜按段敷设成波浪形或锯齿状,提升段应采用45°弯头,提升段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且不应大于100m,下段管段的坡度宜采用0.2%。

  6 真空站内应设置污水收集罐、污水泵、真空泵和真空储能罐等,真空泵、污水泵选型和真空储能罐的容积应根据污水流量、平均气水比等参数经过计算确定。

  【条文说明】真空排水系统于1888年在美国获得专利,至今美国、英国、日本、中国均已出台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美国有多达500套的不同规模的真空排污系统在运行或建设之中,澳大利亚、英国等至今也有上千套的真空排污系统。

  2012年,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室外真空排水系统工程技术规程》CECS316-2012发布,对室外真空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收集井是污水由重力流转向真空流的过渡装置,通常设置于各单体建筑附近,视具体情况每栋建筑可设置1个或多个。收集井的上方设真空启动装置,通过井内污水液位控制真空阀开启。收集井常见结构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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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空启动装置是系统的起端设备,是决定系统是否正常工作的关键部分,目前使用较多的是气压感应控制,即通过真空界面阀的启闭控制空气的进入。

  真空排水管道一般按段敷设成波浪形或锯齿状,以便汇集部分污水,用作产生真空时所需的水封。污水在真空管道中分段接力输送,最终到达排放点。真空干管布置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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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污水处理系统

  I 分户处理设施

  4.4.1根据排水要求,分户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51374的工艺路线选择。

  4.4.2 化粪池宜用于使用水厕的场合。

  4.4.3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下游且便于清掏的位置。

  4.4.4化粪池可每户单独设置,也可相邻几户集中设置。

  【条文说明】单门独户的住户可每户单独设置在庭院内。相邻住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设置,其优点是有利于节约土地,管理方便。

  4.4.5化粪池应设在室外,其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如受条件限制设置于机动车道下时,池顶和池壁应按机动车荷载核算。

  【条文说明】为满足环境卫生的要求,规定化粪池应设在室外。为确保不影响建筑物基础,其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或池基础外缘与建筑物基础外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两者基础底高差的两倍。

  4.4.6化粪池和饮用水井等取水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4.4.7化粪池池壁和池底应进行防渗漏处理。

  【条文说明】为防止污染地下水,应防止渗漏。

  4.4.8化粪池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化粪池的有效深度不宜小于1.3m,宽度不宜小于 0.75m,长度不宜小于1.0m,圆形化粪池直径不宜小于1.0m。

  2双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总容量的75%;三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总容量的50%,第二格和第三格宜分别为总容量的25%。

  3化粪池格与格、池与连接井之间应设通气孔。

  4化粪池进出水口应设置连接井,并应与进水管和出水管相连。

  5化粪池进出水口处应设置浮渣挡板。

  6化粪池顶板上应设有人孔和盖板。

  【条文说明】三格化粪池中各格容量与总容量的比值和设置挡板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规定不同,这是根据江苏省经验作的修改。

  4.4.9化粪池的有效容积,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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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10 一体化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可每户单独设置,也可相邻几户集中设置。

  4.4.11 采用人工湿地、稳定塘等生态工艺的,应符合本标准3.5中的规定;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为主的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51374的规定。

  【条文说明】如分户处理采用人工湿地、稳定塘等生态工艺,可参考本标准3.5节中规定的人工湿地、稳定塘等工艺的设计参数。如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为主的工艺,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51374的容积负荷进行设计。

  II 村集中处理设施

  4.4.12 集中污水处理站的选址,应符合村庄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便于污水收集和处理后出水回用和安全排放。

  2 应远离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

  3应位于当地村民聚居区的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与村庄建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100m,否则应具有卫生隔离措施。

  5宜位于地势较低的地方,但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和防洪排涝能力。

  6节约用地,应优先利用闲置的土地。

  7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4.4.13 村集中污水处理站宜设置调节池,调节池的容积可根据实际污水量和水质的变化进行计算和校核,应不小于0.5d设计水量。

  4.4.14 村集中污水处理站应根据污水来源、水量和水质、用地、排放标准、经济条件和运维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处理工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4.4.15 应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环境功能区的相关要求设置污水处理终端排放口,尾水宜利用村庄周边沟渠、水塘、土地等途径进一步净化后排入受纳水体。

  4.4.16 村集中处理可采用生物转盘、生物滤池和生物接触氧化技术,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用氧化沟、活性污泥法等工艺。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51374的负荷进行设计。

  4.4.17 村集中处理可采用稳定塘和人工湿地处理工艺,应按照本标准3.5节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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